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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旧村改造模式的两道视同销售的税收陷阱
发布时间:2020-09-18  来源:税语说 作者:孙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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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东旧村改造里,广州算是一个另类的存在,区分供地模式导致了诸多税务难题,最为显著的是两道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1——复建建安支出的增值税视同销售

《广东省“三旧”改造税收指引(2019年版)》(粤税发〔2019188号)规定:“开发企业承担复建地块物业建造及河涌整治、打通消防通道等事项,且复建地块土地使用权与地上物业权属始终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属于无偿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由于实物拆迁补偿/实物地价尚不允许作销售额抵减,故与货币拆补/货币地价相比,将多一道视同销售销项,将显著增加项目税负。

视同销售2——复建物业分割三税视同销售

《广东省“三旧”改造税收指引(2019年版)》(粤税发〔2019188号)征求意见稿曾明文规定:“复建物业竣工验收后,不动产首次登记权属人为G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办理产权分割手续后,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按‘三旧’改造方案中约定的成本价签订房屋销售合同,办理转移登记,村民不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购房款项,被分割的复建物业的权属人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变为村民。复建物业进行产权分割,被分割部分办理转移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村民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应视同销售,三旧改造方案中约定按照合理价格(不低于成本价〉移交视为有合理理由”(此条虽在后续发布的正式文件中删除,但并不代表税务机关观点的改变,目前政策风向仍然倾向于应视同销售)。上述视同销售纳税义务人虽是村集体,但旧村改造实际是村会要求开发企业包揽一切,上述税款最终会转嫁给开发企业。由于广州旧村改造模式下,复建相关支出的承担主体及票据取得主体皆为开发企业,故而村集体几乎没有和复建物业相关的成本列支,如视同销售,税负率将非常高,即便考虑核定征收的可能性,税负也个相当大的数字。如果这部分税金严格征收,且由开发企业兜底,按照当前旧改实际,绝大多数旧村改造项目的开发企业都将面临亏损。村集体通过分割转移将回迁房过户到村民名下,但按照拆补协议,这些复建物业本属于村民应有,只是因为不动产登记的一些程序问题可能无法做到首次登记到村民名下(作者猜测可能是房地一体原则,由于土地一直在村集体名下,工程也是以村集体名义申办的,故而初始产权登记无法直接登记到村民名下,所以才有了分割登记的问题),所以才导致了这个明显违背常理的视同销售。此视同销售将是广州旧村改造项目后续都将面临的实际问题,后续是否可以化解,一来需要利益主体的呼吁,二来也需要国土、税务等部门的政策创新。旧改之所以难做,原因是方方面面的,其中“重复征税”是重要原因之一,路漫漫其修远兮,税收政策的优化是个长期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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