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贵公司销售服装属于零售行为,根据以上条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