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免租期没有规定期限,但应符合市场规律和独立交易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86号《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第7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就是说免租期不用缴纳增值税。但是,租赁合同约定的全部都是免租期,就是财税〔2016〕36号文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了。就是说租赁合同约定的免租期并不是不收款,而是通过适当的优惠让利使经济业务更符合市场规律,整理来讲是有偿的,并非免费。
知识拓展:
《财税〔2016〕36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