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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对暂时性差异平时核算时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0-09-18  来源:轻松财税 作者: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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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会计核算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进行,如果在没有税会差异的情况下,“所得税费用”与“本年利润”是正比关系,即:所得税费用=本年利润×所得税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交所得税。

 

如果存在税会差异的话,应纳税所得额=本年利润+税会差异(纳税调增-纳税调减)=本年利润+永久性税会差异+暂时性税会差异。

 

但是,实务中肯定会存在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永久性差异,以后期间也不会得到弥合,所以就直接影响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而暂时性差异,以后期间会得到弥合,之前不能税前扣除可以扣除了,之前已经已经扣除的后期不再扣除等等。暂时性差异弥合后,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结果是一样的,只是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在时间分布上有差异。比如,最典型的就是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该政策属于税务政策,只适用于纳税申报,并不用于会计核算。前期税务上一次性扣除了,后期税务上就不能再继续扣除;固定资产会计核算按照准则分期进行折旧,二者就存在差异。但是,当固定资产处置时差异就得到了弥合,因为大家能扣除的金额最终还是一样。

 

因此,对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费用”影响,为体现“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再直接计入“所得税费用”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其对“所得税费用”影响最终是为0(假定不考虑税率影响),所以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更合适。

 

所以,对于暂时性差异,会计核算时平时并不去理会它,只有到年末时才按照差异的余额考虑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

 

比如,企业炒股,购进股票,会计核算上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的涨涨跌跌很频繁,会计上按照公允价值变动调整,但是税务上却是按照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二者也是存在差异。对于公允价值变动的暂时性差异,平时也不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因为意义不大,只要年终时按照余额确认一次就好了,减少不必要的核算。

 

因此,在实务核算中,对于暂时性税会差异,平时并不管发生额,只需要到年末时对税会差异的余额进行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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