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
纳税筹划一定要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好的纳税筹划一定是建立在业务真实发生的前提之下,财务人员一定要还原业务真实面貌,切记不要背离真实业务。
不能只是为了少交税而筹划,一定不要单纯为了减少税款为主要目的,如何不让纳税义务从源头上就出现和发生,才是筹划的根本,因此财务人员还要从业务源头入手筹划才可以。
案例一
某地一家科技公司2019年账面利润太大,找到了一家财税中介进行筹划,在财税中介的鼓动下,到某园区注册了10几个个独企业,一气呵成,向科技公司开具了大量“技术服务费”的发票来冲抵利润,税负当时确实降下来了,但是风险也来了,今年6月份当地税务局在日常评估时发现了企业疑点问题,经过问询企业财务人员后得知该企业人为虚列费用近4000万元,依法要求企业纳税调增,并补缴了企业所得税等近1000万元。
案例二
某地一家科技公司经常向股东个人借款用于经营,由于支付自然人利息的个税是20%,为了规避巨额的个税,找到了一家财税中介进行筹划,在财税中介的鼓动下,让该科技公司与股东签订无息借款合同,真正的利息让股东个人注册的个体户开具服务费发票来变相拿走,2019年下半年在税务稽查时东窗事发,依法补缴了个税和罚款近120万元。
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税收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
根据《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2号)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避税安排,实施的特别纳税调整。
第三条 税收利益是指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第四条 避税安排具有以下特征:(一)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二)以形式符合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的方式获取税收利益。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规定:
第九十二条 税务机关可依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存在以下避税安排的企业,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
(一)滥用税收优惠;
(二)滥用税收协定;
(三)滥用公司组织形式;
(四)利用避税港避税;
(五)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