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印发)规定:“第二十七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因此,耕地占用税属于开发成本,按实际发生计入成本。
答: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印发)规定:“第二十七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因此,耕地占用税属于开发成本,按实际发生计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