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收入也越来越高,特别是一些职业经理人、高管,不乏百万年薪、千万年薪的。高收入也意味着要承担更高的税负,例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最高达45%。如何合法合理地进行个税的筹划,是很多人都关心的问题。
常见的个税筹划方案有以下几种:
一、将部分薪资转变为咨询费收入(高管)
公司高管面对最高达45%的个税时,普遍会觉得压力巨大。可在维持现有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将工资薪资进行切割,一部分仍然保持现有的工资薪金形式发放,另外一部分转变为在税收优惠地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的咨询服务收入(以亲属或者其他人的身份注册合伙企业或者个独企业),以合伙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向就职的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或者其他业务服务(具体服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设计),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用。
对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来说,咨询费等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的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3%(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1%),而且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税收优惠地注册的合伙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进行核定征收,个税可降至0.5%至3.5%;另外一般还需要支付园区管理费,一般需要支付1%至2%。
需要注意的是,通过合伙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提供咨询服务需要发生真实的业务,不可虚开发票。
二、工资费用化(高管)
将部分工资薪金费用化,或者通过增加员工补贴、员工福利的形式降低工资薪金所得,从而降低个税,这是大部分企业都在采用的方式,例如某些公司工资薪金只发放底薪,业务提成奖金以凭票报销的方式来发放。但是可操作的范围是有限的,而且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成本价卖房给员工(高管)
针对工资、年终奖、年终分红较高的高管,公司可以先统一购置房子,再以成本价卖给这部分高管,以降低高管的个税。
根据财税〔2007〕1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单位以不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不存在差价的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
四、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灵活用工(基层员工)
对于现有基层员工,可以通过第三方劳务平台将现有劳动关系转变成劳务派遣、劳务外包或者灵活用工的形式,以降低员工个税。例如,灵活用工人员可通过在税收优惠地注册合伙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来提供服务,个税可进行核定征收,到手收入变多。
对用工单位来说:
1、解决了企业通过私户或者现金发工资,员工工资成本不能入账的困扰,实现了公户发薪。
2、社保入税后,规避了企业社保购买不足,或者不缴纳公积金,残保金而可能产生的税务稽查风险。
3、在企业内部,员工工资薪金支出是不能抵扣增值税的,转化为外部劳务费后,解决了企业增值税进项不足的问题,在不增加成本的基础上,既抵扣了企业所得税,也抵扣了增值税,并且部分化解了增值税偷税风险。
4、可规避法律风险,减少裁员赔偿和劳资纠纷,实现风险隔离。
五、将员工私车公用调整为租车给公司
目前,私车公用现象较为普遍。一些公司将企业主或员工的车辆用作企业生产经营之用,公司给车主支付租金或报销相关费用,但由于车辆使用的随意性,是公用还是私用很难区分,也较难判定发生的费用是个人消费还是企业支出。
可将“私车公用”调整为租车给公司,而且不是员工直接与公司签订租赁协议,而是通过第三方租赁平台:员工与第三方租赁平台签订租车协议,公司通过第三方租赁平台租用车辆。
对员工个人的好处:帮员工做好分类纳税,减少个税综合缴纳金额。
对公司的好处:
1、从工资收入分离私车公用租金,帮企业合理降低社保基数。
2、解决公车不足,车油费及路桥费用过高报销困难。
3、客户支付租车的租赁费用,平台开具发票给企业,解决企业增值税进项不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