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
铁路货运业务中运费结算凭证载明的承、托运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
代办托运业务的代办方在向铁路运输企业交运货物并取得运费结算凭证时,应当代托运方缴纳印花税。代办方与托运方之间办理的运费结算清单,不缴纳印花税。
……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税款代征
以运费金额按万分之五的税率分别计算承、托运双方的应纳税额。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税,超过一角的四舍五入计算到角。
铁路运输企业在收取货物运杂费的同时必须代征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并记入运费结算凭证的“印花税”项目内,运费结算凭证不再加盖“印花税代扣专用章”。
财税微波理解:铁路货运承、托运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托运方应缴纳的印花税由铁路运输企业代征。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缴纳印花税。
……
第五条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第六条 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第八条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某省纳税人咨询:
根据国税发(2006)101号文件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在收取货运杂费的同时必须代征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但是我公司作为托运方,这部分印花税已经在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时候缴纳,对于同一业务,印花税存在重复征收问题。请问如果铁路运输企业必须代征托运方的印花税,那么托运方在签订有具体金额的货物运输合同可以不缴纳印花税吗?
该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规定:“一、纳税人铁路货运业务中运费结算凭证载明的承、托运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八条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