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三条规定,根据条例第四条第(3)款规定,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纳印花税。无息、贴息贷款合同是指我国的各专业银行按照国家金融政策发放的无息贷款及由各专业银行发放并按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或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贴息的贷款项目所签订的贷款合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1995〕47号第一条,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二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第十三条第(三)项,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第二条第三款,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5、财税[2019]1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缴纳印花税(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印花税)可享受减半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