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因市政规划及建设需要,被部分或全部拆除的房屋及占用的土地,应如何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纳税人由于市政规划及建设的需要,被部分或全部拆除的房屋及占用的土地,不论纳税人是否调整账面房产原值和变更土地使用权,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均不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关于花卉公司占用的土地如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花卉公司直接从事花木生产的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关于以土地作价投资联营如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人缴纳,以土地作价投资联营,不论是何种形式,是否承担投资风险,都应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九、关于改造废弃土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10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关于水泥企业圆筒库征免房产税问题
对水泥企业圆筒库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十二、关于单位之间互换房地产未取得货币收入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
单位之间互换房地产发生权属变更的,虽然未取得货币收入,但转让双方仍应按规定分别作价计征土地增值税。
十三、关于旧房转让征收土地增值税旧房确认问题
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于旧房。包括:1.新建成的房产使用时间满一年的,在转让时应作为旧房;2.购买新房再转让的,不论其是否使用,均作为旧房;3.个人新建房产转让,不论其建成后使用时间长短,均作为旧房。
十四、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问题
(一)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每次取得的部分转让收入或全部转让收入),应在次月15日内携带交易双方签订的有关买卖(预售)合同等资料向转让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
(二)我省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0;普通标准住宅、全装修住房为1.5%。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不得低于1.5%,由各市税务机关在规定的幅度标准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十五、关于契税缴纳期限问题
我省核定契税缴纳期限为30日。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和行为税若干税收政策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