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弹性基本概念
税法弹性主要是指税法具有伸缩性,会随着组织构架、商业模型、业务模式的变化而变化。
税法弹性技术应用
1.税法选择
同一经济业务可以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比如,混合销售、兼营行为就存在税收适用的弹性问题。
【案例1】顾客在酒店房间消费零食,酒店应如何纳税?
案例分析:酒店如何纳税的关键点在于能否实现价款区分。若酒店能够将住宿服务与房间内商品消费区分开,则消费的零食应该按照商品销售缴纳增值税;若消费的零食没有单独计价,而是放在整体的住宿服务价款中,则酒店应按照服务业缴纳增值税。
【案例2】初创企业如何选择组织形式?
案例分析:我国对公司制企业实行的是“双重征税”,税收负担为25%+(1-25%)*20%=40%。而个体工商户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且正常的经营费用可以扣除。从这一角度看,若初创企业选择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则其承担的税负相对较低,因此,个体工商户是初创企业较为有利的一种选择。另外,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不失为良好的选择方式。
【案例3】“房产、汽车”在创业时如何投入?正式投入公司or以个人名义持有?
案例分析:影响创业企业选择的因素有有以下四点:
(1)增值变现因素。若把房产、汽车等资产投入到企业之后时候还有增值和变现的需求,在资产变现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个人在领取这一部分变现所得时应将其视同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这种情况下以个人名义持有更为有利。
(2)抵扣折旧因素。若房产、汽车等资产投入公司,则可以计提折旧并冲抵企业所得税;若以个人名义持有,则折旧不可以冲抵个人收入。从这一角度考虑,投入公司更为有利。
(3)房产税因素。若正式投入公司,则房产需要缴纳房产税,汽车使用的相关费用可以在税前列支。个人持有的房产若作为住宅,不需要缴纳房产税,而个人持有的房产投入公司经营,也需要缴纳房产税。
(4)进项税额抵扣因素。若正式投入公司,则房产、汽车购进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个人持有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所以,综上所述,企业在选择房产、汽车的持有方式时,应充分考虑到以上四个因素,从而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
2.税法空白
税法中对一些涉税业务没有明确规定,或存在没有规定的情形。
【案例4】网商购物税基的确定
案例分析:由于税务机关在监控网上订单、存货和物流方便面临很大的挑战,所以税基的确定成为一大难题。目前网上电子发票已经普遍使用,许多电商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开具了发票,但是开出的发票与实际业务是否完全吻合难以查证。所以在这一方面存在税法空白的情形,税务机关在征税时只能按照电商企业开具的电子发票为依据。税务机关要求电商尽可能多地提供涉税信息,但是尚未在市场上完全推行。
3.税法漏洞
所有导致丧失有效性或导致经济活动低效率的税收条款,都可称之为税法漏洞。税法漏洞实际上是国家在制定税收政策制定过程中出现的税法规定不完善的地方,如企业通过挂靠教育部门、医疗机构、残疾人福利企业,以降低税收负担。
【案例5】美国曾针对中国纺织品征收高税率关税,曾经达到100%的关税税率,这对中国企业的出口十分不利。
案例分析:中国企业发现美国税法规定残次品的进口关税很低。于是,中国企业利用这一税法漏洞采取了巧妙的应对措施,如将一双手套拆开,先出口左手的手套,这样出口的左手手套可以作为残次品适用美国的低关税,之后再出口右手的手套,同样,右手手套也可以作为残次品适用美国的低关税。
税法弹性存在的合理性分析
1.税法具有滞后性
通常情况下,税法滞后于经济发展,尤其是近年来,技术发展日新月异,涌现出许多新的业态模式。而税法大体上仍是在传统税法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尚未跟上经济变化的节奏,所以在这些方面税法往往呈现出空白或者有待改进的状态。
2.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
以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小额贷款为例:金融机构如有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业务,可以自行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方式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一种是“起征点式”,即贷款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150%的情况,免于征收增值税,否则按照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额征收增值税;另一种是“免征额式”,即不高于同期基准利率150%取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于征收增值税,仅对高出部分取得的利息收入征收增值税。小微企业为数众多,在经济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以上提供给金融机构两个纳税方式,是希望通过降低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成本提高金融机构的放贷意愿,从而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
作者简介
蔡昌,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海淀区知联会副会长,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理事。主要研究方向为:税收理论与政策,产权税收学,数字经济税收治理问题等,在《人民日报》《财政研究》《税务研究》等杂志发表学术论文100余篇。
责任编辑
张聪,中央财经大学2019年税收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税收理论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