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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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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开发收购的在建工程能否加计扣除?
发布时间:2020-08-03  来源:威德税务 作者:发哥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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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主管,最近公司某个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就20%加计扣除事宜与清算人员发生了歧义,双方争的面红耳赤,小李心里非常恼火呀!

 

实在想不通,晚上回到家,来不及吃饭就拨打了公司常年税务顾问王老师的电话。

 

“王老师,这几天公司的一个开发项目在土增清算,有一个问题我跟清算人员发生分歧了,您帮我分析下”,小李对王老师非常尊敬的说着。

 

“小李,你跟我详细描述下具体什么事情?”王老师电话那头答复着。

 

“是这样的,这个项目是我们公司在2018年从另外一家开发商收购的在建工程,收购时楼房已盖到3层了,收购价款花了约3个亿,我们公司接手过来之后就继续按规划施工,后续我们又投入大概7个亿,这样总共10个亿,按土增规定,土地成本+开发成本的20%可以加计扣除,我们一共投入10个亿,应该按10个亿乘以20%。但是清算人员不认我们收购花的3个亿,只认我们后续投入的7个亿,王老师,他们的认定对吗?”

 

小李一股脑的把事情来龙去脉及争议点向王老师吐的清清楚楚。

 

“小李呀,你说的这个问题其实是争议已久的老问题了,但总局这些年来一直也没出台文件对此予以明确,所以以至于目前还继续存在,我只能从法理上帮你分析下。”电话那头王老师答复到。

 

“你们收购的建工程,按土地增值税规定,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被收购方需要土地增值税清算,按清算规定,其土地成本+开发成本之和可以加计20%扣除。比如说被收购方账上核算的在建工程成本2.5个亿,收购价3个亿,则收购方2.5亿已加计扣除,如果你们收购过来花的3个亿再次加计扣除,则其中的2.5个亿在同一个项目中就加计扣除2次。”

 

“王老师,你说的加计扣除2次确实属于事实,但是我们跟收购方是两个不同的纳税主体,不能因为被收购方加计扣除了,就剥夺我们加计扣除的权利吧!”。小李还没听完王老师说完,着急的接过话题。

 

“小李,你说的有一定的道理。但是,税收的主要职能是征收,保证国家税款不流失。税务是站在开发项目的角度考虑税收,一个开发项目,不能因不同的主体开发,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所以一个开发项目的成本不能重复扣除。如果允许重复加计扣除,一旦这个口子放开,那么就极可能会存在人为操纵,将一个开发项目先后以“收购”的形式分成两个不同的主体开发,从而操纵项目税负,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这是一个很大的税收漏洞。”

 

“哦,原来是这样考虑的。王老师您站的高度就是比我们高,所以得出的结论确实有道理。”小李非常崇拜王老师的专业性。

 

“我呀仅仅是从国家税款层面分析,不过企业作为纳税人,站在纳税人角度考虑,你分析的也有道理。所以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争议,目前也没有文件明确不允许加计扣除,不过土地增值税向来就是土地争执税,争议难免,还得看主管税务机关执行扣除吧。也希望总局能够出台一个明确的文件,不过从反避税角度考虑,我认为即使出台文件,不让重复加计扣除的可能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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