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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
出口产品以次充好,处罚外综服企业还是生产企业?罚款由谁缴纳?
发布时间:2020-08-25  来源:一叶税舟 作者:叶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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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物:外贸代办出口受海关处罚生效8个月后才知情

 

2020817日,天津中物网络科技股份公司(证券简称:中联物)发布关于收到深圳湾海关行政处罚的公告。根据公告的主要内容,梳理有关情况如下:

2019527日,与生产企业湖南安捷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代理出口服务协议》,明确法律责任主体为生产企业方。

2019920日,当事人中物联委托深圳市明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深圳湾海关申报出口LED灯珠接受查验,经检测,发现质量不合格存在以次充好的情况,海关处以1,392,300元罚款。

期间,上述罚款已经有单位缴清(分析认为是生产企业湖南安捷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缴纳)。中物联称未知晓。

2020813日,中物联在进行内部自查自纠工作时,在深圳海关官网上发现,深圳海关于20191220日发布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遂在17日发布临时公告进行情况说明。其中,值得思考的涉税问题点有几个。

一、深圳湾海关行政处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圳关检罚﹝201910)

发布时间:2019-12-20 17:09   来源:深圳海关

当事人:天津中物网络科技股份公司

地址: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顺帆路7

天津中物网络科技股份公司于2019920日委托深圳市明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车辆粤DT16港)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深圳湾海关申报出口LED灯珠,报关单号分别为534520190456395140534520190456395146534520190456395149534520190456395150。该四项报关单申报LED灯珠共1188.72千克,申报货值397800美元,出口时经深圳湾海关查验及经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检测,发现该批LED灯珠质量不合格存在以次充好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出口以次充好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第三十五条规定。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情况说明、查问笔录、检查(查验)记录表、现场查验照片、海关检测报告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佰叄拾玖万贰仟叁佰元(¥1,392,300)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1213

 

二、中联物发布关于收到深圳湾海关行政处罚的公告

 

天津中物网络科技股份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深圳湾海关行政处罚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61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圳关检罚﹝201910)

 

收到日期:2020813

 

生效日期:20191213

 

作出主体:其他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涉嫌违规主体名称:天津中物网络科技股份公司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第三十五条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

 

公司于2019920日委托深圳市明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车辆粤DT16港)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深圳湾海关申报出口LED灯珠(该批货物实际生产企业为湖南安捷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为其提供代理出口服务业务),出口时经深圳湾海关查验及经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检测,发现该批LED灯珠质量不合格存在以次充好的情况。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以人民币壹佰叁拾玖万贰仟叁佰元(¥1,392,300)的罚款。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020813日公司在进行内部自查自纠工作时在深圳海关官网上发现,深圳海关于20191220日发布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内部调查后,现将本次行政处罚情况做如下说明:

 

湖南安捷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捷朗”)系上述行政处罚中该批货物的生产企业。安捷朗委托公司向其提供外贸综合代理服务,于2019527日同公司签订《代理出口服务协议》(协议编号:SINO-WZZY-20190527-001),保证委托公司代理出口的货物质量、数量、包装、交货期、售后服务等供应效果由安捷朗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上述行政处罚发生后至今公司未收到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亦未接到罚金缴纳通知并未缴纳罚金,经与深圳湾海关核实上述罚金已经缴纳。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生产经营未因本次处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经与深圳湾海关核实,上述罚金已经缴纳,公司未缴纳上述罚金,因此对公司财务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是否存在因不符合创新层标准而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是 √否 □不适用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一)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目前公司正就此合同项下业务进行内部调查,并积极与深圳海关沟通了解情况,同时对其他外综业务进行排查。后续公司将就调查进展情况进行及时公告。

 

(二)整改情况

 

1、公司将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定期进行内部自查自纠工作。

2、公司正在组织相关人员加强海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定期邀请海关管理人员到企业进行业务培训,公司负责人也积极参加海关举行的各类培训学习。

3、提高员工整体业务素质,提高员工对出口产品的材料,工艺,功能的认识,规范商品申报要素的填报等。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圳关检罚﹝201910)天津中物网络科技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0817

 

三、中联物关于经营范围的公告

天津中物网络科技股份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编号:2020-055

公告其中内容:

天津中物网络科技股份公司经营范围:

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软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经济信息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广告;网页设计、多媒体产品的设计(不含影视制作等限制项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限制进出口的除外);增值电信业务;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研发及相关咨询服务;纺织品、服装、文体用品、水产品、木材、皮革及皮革制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汽车及配件、棉花、金银制品、医疗器械、金属材料、塑料制品、橡胶制品、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化工产品(危险品易制毒品除外)、五金交电、机电产品、日用百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批发兼零售及网上销售;海上、陆路、航空国际货运代理;国内货运代理;供应链管理。(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专营专项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说明:公司于2020423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0513日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议案,由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中经营范围表述与工商登记要求不符,公司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要求未办 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公司将根据经营需要另行召开会议审议经营范围变更事项。)

 

四、相关法规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五条:“进口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关于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贸函〔2017759号)第一条件综服企业定义:近年来,我国综服企业快速发展,通过创新商业模式,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为广大企业提供对外贸易专业服务。现阶段,综服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综服企业是代理服务企业,应具备较强的进出口专业服务、互联网技术应用和大数据分析处理能力,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风险防控体系。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十九、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如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生产企业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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