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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
企业列入税务黑名单的受聘担任法定代表人是否有影响?
发布时间:2020-07-09  来源:轻松财税 作者: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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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近日,彭怀文老师在其微信公众号《轻松财税》发布原创文章《企业列入税务黑名单的受聘担任法定代表人是否有影响?》,阐明了被列入税务“黑名单”企业,其法人有哪些影响。现予以全文转发,与诸友共飨。

问题描述:股东是真正的出资人,法人是外聘的法人。

1.企业被税务局拉到黑名单,会对法人有影响,但是法人不占股权?

2.这样的情况下对股东有影响吗?依据是什么?

解答:

1.通常说的税务“黑名单”,是指税务管理中的“非正常户”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企业被列入非正常户或评定为D级后,对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人是有影响的。

具体影响:

1)由非正常户或D级企业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企业,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2)联合惩戒措施

2014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中央文明办等21部门共同签署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对进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当事人开展18项联合惩戒措施。

2015年下半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等38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共整合形成了三大类90项具体措施,对失信当事人形成强大震慑。

上述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限制全国范围内开办新公司或股权转让等。

3)涉及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第六十二条

4)涉及欠缴税款的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第六十五条

2.股东如果已经按照公司章程履行了出资义务的,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后续就没有影响,否则就有被追缴出资的可能。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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