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增值税
1dycbzl8vmkd0
聚焦难点!废弃物专业化处理适用税率大解析!
发布时间:2020-07-09  来源:南通税务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国家税务总局20209号公告对废弃物专业化处理适用税率问题进行明确。本期我们以案例详解,一起来学习吧!

 

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9号公告)2条规定,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01 /

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02 /

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03 /

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一张图看懂税率!

 

  

 

(点击查看大图)

 

案例解析

对于专业化处理后是否产生

 

货物适用税率差异,导致的增值税差异问题

 

 

20205A企业接受B企业委托处理垃圾,当月处理费收入不含税价80万元,当月取得原材料、水、电等符合抵扣的进项税额4万元,情况一:处理后未产生货物;情况二:处理后产生货物价值5万元(货物适用13%税率),企业双方约定,货物归属受托方,企业实际收到处置费不含税价75万元,企业卖出货物不含税价5万元。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