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一般地,个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分回利润,被投资企业应按分回利润的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有种个人股东从被投企业分配利润免征个人所得税。现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般地,个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分回利润,被投资企业应按分回利润的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是不是所有个人股东从被投企业分回利润,都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不是,还有例外情况。
要弄清楚这个问题,需从以下几种情况讨论:
一、个人直接持股
个人从其直接投资企业分回利润,由扣缴义务人——被投资企业,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分配利润的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版)》(主席令第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案例01:王老五为我国居民个人,2020年6月从其占股80%的A公司分回利润100万元。
A公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万元,纳税地点在A公司主管税务机关。
二、外籍个人直接持股
外籍个人从其投资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的外商投资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意: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法规依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案例02:罗斯为英国籍,2016年与我国居民王老五共同投资A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1000万元,罗斯占股34%。2020年6月,A公司分配利润¥1000万。
罗斯从A公司分回利润¥340万,根据财税字〔1994〕20号,可向A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豁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案例03:罗斯为英国籍,2016年与我国居民王老五共同投资A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1000万元,罗斯占股20%。2020年6月,A公司分配利润¥1000万。
由于罗斯占A公司股份为20%,其持股比例未达到25%,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第四条规定,A公司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罗斯从A公司分回利润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A公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00万元。
三、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持股
自然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从被投资企业分回利润,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在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案例04:光华模具制品厂为王老五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2020年6月从其投资持股20%的A公司分回利润100万元。
王老五应国税函〔2001〕84号规定,在光华模具制品厂主管税务机关,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0万元。
综合所述,除外籍个人从其投资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的外商投资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个人从从其投资我国境内企业取得利润,应按规定缴纳分回利润20%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