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属于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情形,凡符合通知规定其他条件的,均可按规定享受暂不征税预提所得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