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企业所得税
难以理解!迄今为止最简单粗暴的偷税方式
发布时间:2020-07-08  来源:税海涛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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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海涛声按语】本案蛮有特色哦。这也是几十年来,看到的最简单粗暴的偷税方式,当然也是最容易查证的偷税行为。

案涉公司2016年账载并申报转让持有的广西集付通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与自然人杨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称将持有的目标公司95%的股份转让给杨某某)。在进行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申报该笔股权投资收益为亏损2,000万元,并在税前扣除。

而至稽查局检查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电脑咨询单》以及检查组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的资料显示:该公司从设立起至检查时的股东名录未发生过变更,股东仍然为原始股东(案涉公司和梁某某)。据此,案涉公司申报转让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转让交易(亏损2,000万元)事实不成立。

竟然能想到“虚构股权转让亏损”这一招,我天!你成精了。看来,还真是贵圈套路深,我还是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市税一稽处﹝2020102

 

广西中港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6750444585,经营地址:南宁市金湖南路******):

我局派员于201776日起对你公司2015 11日至20177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未按规定账载并申报其他收入之债务重组收入

 2008年你公司与自然人龚成共同出资成立广西集付通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付通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其中中港公司股权比例为98%,龚成股权比例为2%

201556日,你公司将持有的集付通公司98%股权作价1.3亿元质押给广西铁投方辰发展有限公司为广西金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债务作连带责任担保,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

2015124日你公司、龚成与上海湛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广西集付通支付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2亿元的价格转让集付通公司100%股权。你公司分别在2015128日收到股权转让定金9000000.00元;2016317日收到股权转让1亿元;201663日收到上海湛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交来股权转让款0.91亿元。你公司按持股比例98%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1.96亿元于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进行了纳税申报。

为顺利完成集付通公司股权转让交易的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海湛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国顺中投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于2015124日签订《借款协议》、上海湛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国顺中投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及担保方符如林等于2016224日签订《资金使用协议》,两个协议主要内容为:上海湛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借3.5亿元给国顺中投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双方明确资金用途:1.336亿元专项用以解决集付通股权质押(股权质押给广西铁投方辰发展有限公司事项);2.164亿元用于解决国顺中投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债务及权利负担。并约定如股权出让方、龚成按《股权转让协议》之约定将集付通100%股权转让给出借方,则自完成集付通100%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且已向出借方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之日起,出借方自愿将其提供给借款方的人民币3.5亿元借款视为全部归还。

2016229日上海湛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开具银行保函形式支付广西铁投方辰发展有限公司1.336亿元;201639日上海湛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开具银行保函形式支付国顺中投资产投资有限公司2.164亿元;201639日国顺中投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开具《收据》称收到上海湛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交来保函支付款3.5亿元。

201638日广西铁投方辰发展有限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手续。201638日股权转让协双方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集付通公司更名为“广西恒大万通支付有限公司”,股东方为上海湛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湛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6229日支付1.336亿元给广西铁投方辰发展有限公司,目的为了解决你公司将集付通公司股权质押给广西铁投方辰发展有限公司事项,上述行为即形成了上海湛迪公司与你公司债务,上海湛迪公司豁免此笔1.336亿元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第十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 )第一条第()项、第四条第()项 第3点的规定,上述1.336亿元应确认为你公司的债务重组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调增你公司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336亿元。

(二)虚构股权转让

你公司2016年账载并申报企业所得税共有4笔股权转让行为,股权转让标的分别为你公司持有的广西集付通支付有限公司、广西集付通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中澳林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中垦农产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股权,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4笔股权投资收益分别为9,800万、-2,000万元、0元、-4,950万元,你公司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申报投资收益2850万元。

经检查这4笔股权转让中,你公司申报持有的广西集付通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不成立,你公司与自然人杨健春于2016115日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称你公司将持有的95%“广西集付通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给杨健春,杨健春与广西星驿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在20161130日签订《股份代持合作协议》。

根据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股权变更资料中的《电脑咨询单》显示:广西集付通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2013514日成立,股东名录为广西中港实业有限公司、梁鸿峰;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企业变更通知书》显示:2013516日股东名录为梁鸿峰150万元(5%)、广西中港实业有限公司2,850万元(95%),2017717日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电脑咨询单以及检查组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的资料显示:该公司2013516日至2017717日股东名录未变更,股东仍然为广西中港实业有限公司、梁鸿峰。据此,广西集付通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未发生变更。

综上所述,你公司申报转让持有的广西集付通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交易事实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63号)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512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相应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申报的投资收益-2,000万元不予在税前扣除,核增你公司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00万元。

(三)你公司计提未实际支付的2016年财务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你公司在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财务费用44,111,026.81元,其中计提2016年柳州银行借款利息、罚息及复息44,107,365.47元,上述计提44,107,365.47元财务费用至检查期结束未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的规定,上述计提未实际发生的财务费用44,107,365.47元不能在税前扣除。核增你公司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44,107,365.47元。

上述(一)至(三)项合计核增你公司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97709365.47元。你公司2016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17,633,889.78元,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80075475.69元,你公司2011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730,793.07元;2012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408,422.96元;2013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882,010.13元;2014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1,836.61元;2015年申报所得税年度亏损2,471,317.95元,弥补你公司以前年度亏损后,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应为177,604,157.7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四条、第二十二条规定,造成2016年少缴企业所得税44,400,539.44元。

二、处理决定

(一)你公司上述(一)至(三)项,在账簿上少列收入,虚假的纳税申报,在账簿上多列支出,造成少缴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44,400,539.4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追缴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44,400,539.44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追缴入库的企业所得税44,400,539.44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本税务处理决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审理后作出。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市税一稽罚﹝2020242

广西中港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6750444585;经营地址:南宁市金湖南路******

我局派员于201776日起对你公司2015 11日至 20177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未按规定账载并申报其他收入之债务重组收入

与处理决定书此事项相同

(二)虚构股权转让

与处理决定书此事项相同

(三)你公司计提未实际支付的2016年财务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与处理决定书此事项相同

二、处罚决定

你公司上述(一)至(三)项,在账簿上少列收入,虚假纳税申报,在账簿上多列支出,造成少缴2016年企业所得税44,400,539.44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偷税,偷税金额44,400,539.44元,对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处以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44,400,539.44元。

以上应缴纳罚款44,400,539.44元,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厅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以上税务处罚决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后作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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