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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最新税收政策提要 (2020年6月)
发布时间:2020-07-09  来源:凡人小站 作者:凡人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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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部委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自然资发[2020]83号),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一是加快建立集成统一的网上“一窗受理”平台,推动尽快建立集成、统一的网上“一窗受理”平台,与税收征管等系统无缝衔接,实现一次受理、自动分发、并行办理、依法衔接、一网通办,杜绝“进多站、跑多网”,加快推进线上线下集成统一的“一窗受理”平台。二是大力推进网上受理审核。利用网上“一窗受理”平台,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申报纳税等网上受理审核。年底前,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和具备条件的县市全面实施“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三是推广使用电子证照及电子材料。在不动产登记、申报纳税和抵押放贷等服务中推广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合同、电子证书证明,符合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电子签名或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通过共享获得的信息以及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事依据,电子材料可以不再以纸质形式归档。四是进一步提升登簿和传输数据质量。规范登簿行为,严格按要求填写登记簿,不得随意填报或擅自减少数据项内容。五是深化应用不动产单元代码。按照《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要求,在宗地、房地一体不动产单元新设或变更时,编制统一的不动产单元代码,建立不动产单元表。不动产单元代码要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抵押合同、完税凭证、登记簿册证等材料中予以记载,用不动产单元代码关联起不动产交易、税款征收、确权登记等各项业务,实现“一码关联”。六是加强登记纳税衔接。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和税务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深化部门信息共享,实现登记纳税有机衔接。七是深化登记金融协同。对融资、转贷、续贷、展期及涉及的签订不动产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实行“一站式”服务,缩短办理时间、无缝对接转贷、减少过桥资金、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今年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力争全部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八是全面实施预告登记。落实预告登记制度,率先实现网上办理,积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经纪机构延伸登记端口,进一步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间,便民利企,防止“一房二卖”,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协同防范金融风险,支撑强化税收征缴和房地产市场调控。九是不断延伸拓展登记信息网上查询服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认真履行法定的登记信息查询职责,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加强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积极支撑房地产市场调控,为抵押贷款、积分落户、子女入学、市场主体注册、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强制执行等提供便利。

二、第二批206个公益性社会团体获2019年度和2018年度捐赠扣除资格。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印发《关于2019年度和2018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31号),公告2019年度及2018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其中国家能源集团公益基金会等196个公益性社会团体获2019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等十个公益性社会团体获2018年度第二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三、18家航空运输企业151个总分机构自列明时间汇总缴纳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2030号),列明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海航货运有限公司等18家航空运输企业151个总分机构,自列明的汇总纳税时间起,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133家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

四、七月起旅客购买44个品类商品海南离岛免税。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33号),自202071日起,年满16周岁,已购买离岛机票、火车票、船票,并持有效身份证件,离开海南本岛但不离境的国内外旅客,包括海南省居民,在离岛免税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商品,实行限值、限量、限品种免进口税购物,免税税种为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不限次数。44个品类免税商品种类及每次购买数量限制按公告附件执行。超出免税限额、限量的部分,照章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旅客购物后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记为1次免税购物。已经购买的离岛免税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

五、五年内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适用15%优惠税率。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202011日起执行至20241231日,一是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二是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两个条件。三是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六、五年内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部分免征。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自202011日起执行至20241231日,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实行清单管理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纳税人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七、总局修订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印发),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政策,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的部分数据项及填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的部分数据项及填报说明。《公告》自202071日起施行。实行按月预缴的居民企业,自20206月份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修订后的纳税申报表;实行按季预缴的居民企业,自2020年第2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修订后的纳税申报表。

八、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有关资源税的11个执行口径。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明确有关资源税11个执行口径。自202091日起,一是资源税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二是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应当缴纳资源税。三是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五种规定的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四是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五是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应当准确核算,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六是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税目下适用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七是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销售,或将自采原矿、加工选矿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选矿计征资源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八是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其中既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又有不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按照免税、减税项目的产量占比等方法分别核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九是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同时符合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十是纳税人应当在矿产品的开采地或者海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十一是海上开采的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征收管理。

九、四项资源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2号),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有:一是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运营期间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二是自201841日至20213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三是自201911日至202112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四是自2014121日至20238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十、三部委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一是各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12月底。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廷长执行到20206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6月底。二是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三是各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四是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五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暫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十一、二十条硬措施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落实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要求,五个方面二十条硬措施,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一是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继续提高财政补助标准;稳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完善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二是健全待遇保障机制。落实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政策;巩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发挥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作用。三是全力打赢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战。确保完成医保脱贫攻坚任务;巩固医保脱贫攻坚成效;研究医保脱贫攻坚接续工作。四是完善医保支付管理。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强医保目录管理。五是加强基金监督管理。加强基金监督检查;加大市地级统筹推进力度;加强基金运行分析;抓好参保缴费工作;推进一体化经办运行;提升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加快推进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加强组织保障和宣传引导。

十二、《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联合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5号印发),自202081日起统一“首违不罚”事项,对清单中列举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等15项涉及信息报告、发票开具、记账申报等税务违法行为,当事人在一年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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