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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合同中“合同价格”条款的财税法风险及其防范的合同签订秘诀系列研究(九)
发布时间:2020-07-08  作者:肖太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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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合同价款”条款的财税风险主要涉及到三方面的财税风险,在识别财税风险的基础了,必须在合同签订环节找到防范风险的签订秘诀。

合同中“发票开具” 条款主要涉及到企业向对方开具什么类型的增值税发票,开具多少税率的增值税发票,什么时候向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等涉税问题。如果发票开具与合同不相匹配或者发票开具依据的法律依据不完整,将导致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甚至是虚开增值税发票而面临一定的行政和刑事处罚。

一、合同中“发票开具”条款的财税风险分析

(一)发票开具与合同不匹配的财税风险分析

1、发票开票的两项原则

一是发票开具必须与经济交易合同相匹配的原则。

该原则有两层含义:第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服务名称、金额,数量必须与交易合同中注明的货物、服务名称、金额、数量保持一致。如果交易合同中没有具体的数量、金额,货物、服务的名称,则必须发票上的货物、服务名称、金额,数量必须与货物或服务结算书上的货物、服务名称、金额,数量保持一致。第二,增值税专业发票上的开票金额必须与货款结算书的结算金额保持一致。如果出现材料、设备市场价格的涨价因素,则必须签订涨价的补偿协议。

二是有真实交易情况下才开具发票的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只有存在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而且必须在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发生时开具发票。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二节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发生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基于此规定,在没有真实交易行为情况下,开具发票是虚开发票的行为,有真实交易行为的情况下,必须在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发生时才开具增值税发票。

2、发票开具与合同不匹配的财税风险

基于以上发票开具的两项原则,开具与合同不匹配的发票要么是一种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要么是一种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因此,发票开具与合同不匹配的财税风险主要是两方面:

一是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和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文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是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不仅要面临补税、滞纳金和罚款的行政处罚,而且将面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处罚。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实际发生”是指“实际支付” 的意思,包括实际支付一部分款项和实际支付全部款项两层意思。支出实际发生的凭证主要体现如下:银行对账单、汇票、收付款收据、第三方支付记录。根据此税法的规定,开具没有真实性的增值税发票,是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依据税法的规定,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且将触犯刑法,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罪。

(二)发票开具的法律依据不完整的财税风险分析

发票开具依据的法律依据必须完整,否则也会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导致一定的行政和刑事风险。为了防范发票开具依据的法律依据不完整而导致的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和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行政处罚风险,以及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刑事风险,建筑房地产企业应采用以下策略:

1、建筑房地产企业发票开具与工程造价清单相匹配。

建筑房地产企业的成本发票在工程总造价中有一定的比例,这个比例就是在工程造价清单中的造价成本的基础上,上浮5%-10%。因此,房地产企业和建筑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必须牢记:成本发票上的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技术标准必须与本工程项目的造价清单中的的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技术标准保持一致。

2、建筑房地产企业发票开具金额与工程计量确认单、工程劳务款进度结算和最终决算书上的结算金额保持一致。

3、非合同结算收入与工程项目部的签证报告相匹配。

在建筑工程结算领域中,往往存在工程最后决算金额超过建筑合同所载明的合同金额的现象。主要原因是存在非合同结算收入的情况:索赔结算收入、材料、人工费用市场波动调整结算收入、工程量变更和设计变更结算收入。以上三种非合同结算收入导致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现象,要规避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金额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建筑企业在项目施工过程种,必须收集各种客观证据,经监理师或发包方负责人签字的签证报告作为今后应对税务稽查的重要法律证据。

 

 

二、防范合同中“发票开具”条款的财税风险的合同签订秘诀

(一)合同中约定“发票开具通用”条款

实践当中,企业在合同中的“发票开具” 通用条款的约定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约定合同双方的开票信息:合同双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纳税识别号、开户银行、开户行账号。

2,约定增值税发票开具的类型: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约定开增值税发票的税率。

4,约定开票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如果开具的发票是不规范的发票,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有问题的发票,则发票开具方必须有重新开发票或换开发票或补开发票的义务。

5,约定发票开具方开具的发票因客观原因丢失后的补救措施:要求发票开具方提供两个重要法律资料:一是提供丢失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二是提供发票开具方到其税务部门开具的已报税证明单。

在建筑房地产企业的合同签订过程中,由于涉及到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问题,如果在合同中的“发票开具”条款中没有特别注明开具发票的税率,往往会面临一定的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的纠纷事件。例如,广东东莞市一家施工企业与业主签订建筑总承包合同时,合同中的“材料与设备供应”条款中约定:业主购买建筑施工过程中的设备。建筑施工企业负责设备安装,符合“甲供材合同”,施工企业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建筑企业拿着该份合同到当地税务部门进行了备案,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但是双方在签订建筑总承包合同中没有单独的“发票开具”条款约定:建筑企业向业主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开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结果建筑企业已经向业主开具了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业主的财务部门、法律部门也没有提成任何的异议。可是一年后,业主的领导层进行了更换,新的领导要求建筑企业向业主开具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不开则要向施工企业扣除7个点的工程款。这就是建筑合同中的额“发票开具”条款中没有约定开具发票的税率而导致的经济纠纷。

(二)合同中约定“发票开具专用条款”。

1,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因此,建筑合同中“发票开具”条款中应约定以下专用条款

1、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向房地产企业开具建筑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建筑企业的专业分包方向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开具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3、建筑劳务公司向建筑总承包方或建筑专业承包方开具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建筑企业总承包方代替专业分包方和劳务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在分包合同中的“发票开具条款”中应约定:分包方给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开具发票时,必须在发票的“备注栏”中表明:“含建筑企业总承包方代付农民工工资× × ×元。”

5、房地产企业或业主指定分包方,并直接将向分包方支付分包款,然后从总承包方的工程款中扣下其向指定分包方支付的分包款时,必须在总承包合同中的“发票开具”条款中约定: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中打印“含房地产企业或业主代总承包商支付分包方× × × ×工程款”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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