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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线外支出的税务问题
发布时间:2020-06-15  来源:税语说 作者:孙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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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红线外支出?

“红线外支出”是指在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即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规划外承建道路、公园、学校、绿化等设施发生支出。实践中的“红线外支出”主要体现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政府强行要求房地产企业在红线外为政府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作为招拍挂拿地时的附带条件(以下简称“第一种红线外支出”);第二种是开发商为了提升红线内楼盘的品质及售价,在红线外自行建造道路、公园、学校、绿化等设施无偿移交给当地政府而发生的支出(以下简称“第二种红线外支出”)。

 

二、红线外支出主要税务问题

红线外支出主要税务问题主要有:红线外支出被要求按视同销售处理(无偿转让不动产或无偿提供建筑劳务),同时进项可抵扣、支出可所得税税前扣除,但税收上不承认实物地价;红线外支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不得作为项目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其中红线外支出土地增值税清算不得扣除往往影响最大,也是本文讨论的重点,之所以有这个问题其根本在于红线外支出对象不在项目内,很难说得上是项目房地产开发成本或者公共配套设施费(也要求项目内),与建设项目开发无直接关联,即支出不具有相关性,剩下的一条路就是去证明上述红线外支出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对价,第二种红线外支出显然逻辑不符(开发商为了自己的利益自愿建的,和地价很难扯上关系),第一种红线外支出实务存在单独签订移交合同或虽落于土地出让合同中但未明确体现地价组成属性的问题,要纳入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对价也是不容易。

关于红线外支出土地增值税清算可否扣除税务机关大致有两种主流观点:一、一律不得扣除的,代表税务机关(含曾经的)江苏、山西、山东(这些税务机关曾经出过相应政策,后面政策是否变化了,作者就没去核实了,请读者知悉此等差异);二、与项目关联可扣除的,代表税务机关(含曾经的)湖北、海南、广西等。

 

三、一个有意思的政策

最近看到一个关于红线外支出的政府政策,有点意思: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城市更新促进固定资产投资若干政策的通知》(东府办〔 2019 61 号):“三、降低更新实施主体税收负担。更新单元(项目)实施主体在出让红线外承担的公共设施建设、易地安置用房建造、道路改造、园林绿化施工或其他工程等责任,应在出让合同约定或单元划定图则、“ 1+N”总体实施方案(或改造方案)、实施监管协议等文件中予以明确;对于此前已批但批复未列明有关责任的更新单元(项目),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实施主体协商补签实施监管协议并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备案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确认函件;实施主体因承担上述责任而实际发生并完成支付的相关支出,在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前提下,可视为符合出让合同约定或政府文件要求的项目规划用地外建设的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实际发生的支出。税务机关可根据土地出让合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函等前述资料和相关合同、协议及合法有效凭证,确认实施主体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四、几点看法

应当说东莞政府还是很有服务意识和责任担当的,知道这些红线外支出城市更新改造实施主体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往往很难扣除,索性政府出面直接明确这些红线外支出属于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而且明确这些红线外支出应在出让合同约定或单元划定图则、“ 1+N”总体实施方案(或改造方案)、实施监管协议等文件中予以明确,对于历史项目未在上述文件明确的,还很贴心地让镇(街)出具确认函件进行补救。在此,作者要为东莞政府疯狂打call。作者职业经历横跨祖国各地,对于不同地区的政府尤其是税务机关的站位高度及服务意识的差异感受深切,比如最近一两年企业困难,财政也困难,开明的政府及税务机关是想着法子为企业减负,中央的减税、减负政策不折不扣地执行到位,地方政府层面还额外加码,对于此类减税、减负政策尽量减少纳税人的申请或材料报送;反观有的地方政府及税务机关,财政困难了就对企业摊派、榨取,比如西部某省会城市的税务机关要求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自行进项转出,从而人为规避退税条件的达成,再有沿海某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人为设置非法条件,要求纳税人报送一大堆国家层面并未要求提供且与留抵退税并无多大关系的材料,如此明显的违法乱纪竟无人敢申诉,可知税务机关的底气来自哪里了。

扯远了,回到正题,上面东莞的政策其实说明一个问题,解决税务争议有一个灵丹妙药——利用政府有关部门怼税务机关,红线外支出能不能土增清算中扣除,咱们不用争,卖地的政府都说是地价了,税务机关敢说不是,别人卖家比你不清楚些?甚至第二种红线外支出,也可以协调政府落实到出让合同约定或单元划定图则、“ 1+N”总体实施方案(或改造方案)、实施监管协议等文件,反正是花钱帮政府建设,政府只是举手之劳,应该不至于拒绝。对于政策不如东莞如此明确的地方,纳税人也可以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在移交协议或者其他相关文件中进行类似“上述红线外支出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的类似表述,而应避免单纯无偿移交且无法体现政府强制性及与开发项目关联性的表述。从这个问题再扯远一点,关于土地增值税地价分摊,到底怎么分摊,其实不用扯,土地出让金是有计算过程的,你可以去查国土部门当初的地价计算逻辑,别人已经算的清清楚楚哪些算了地价,哪些没算地价,算了地价的按什么面积按什么单价算的,最清楚地价组成的难道不是卖地的国土么,别人都算好了你们何必自己另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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