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都要依法缴纳消费税。
消费税确是一个相当古老的税种。古罗马帝国的盐税、我国西汉时期对酒的征税,都是最早的消费税雏形。建国后,我国曾开征了特种消费行为税和特别消费税,1994年1月1日起我国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在增值税普遍征收的基础上,再选择部分消费品征收消费税。
与其他税种相比,消费税主要有四个特点:
一、征税范围的选择性
我国目前的消费税主要是对奢侈品、高能耗以及重污染的特殊消费品进行征税,对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生活必需品,不征收消费税。目前,消费税征税范围包括四大类消费品:
一是“烟、酒、鞭炮焰火”这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
二是“高档化妆品”、“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等奢侈品或非生活必需品。
三是“小汽车、摩托车”等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
四是“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等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
二、征税环节的单一性
消费税一般实行单环节征税,在消费品的生产销售、进口、批发以及零售等环节选择某一环节进行征税,即单环节一次课征制。除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改在零售环节征税,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卷烟从价消费税外,其他消费品只在生产、委托加工或进口环节征税,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环节不再征收消费税。
自2009年5月1日起,对卷烟,除生产环节外,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卷烟从价消费税。自2015年5月10日起,提高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并加征从量税。
三、征税方法和税率的多样性
为适应不同消费品的具体情况,消费税的征税方法比较灵活,它以从价定率征税为主,对部分消费品实行从量定额征税,对少量消费品既从价又从量复合征税。
从价定率法下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法下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复合计税法下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法的消费主要是卷烟和白酒
税目 |
税率 |
一、烟 1.卷烟 (1)甲类卷烟(生产、进口环节) (2)乙类卷烟(生产、进口环节) (3)卷烟(批发环节) 2.雪茄烟 3.烟丝 |
56%加0.003元/支 36%加0.003元/支 11%加0.005元/支 36% 30% |
二、酒 1.白酒 2.黄酒 3.啤酒 (1)甲类啤酒 (2)乙类啤酒 4.其他酒 |
20%加0.5元/500克(或500毫升) 240元/吨
250元/吨 220元/吨 10% |
四、税收调节的特殊性
通过征税范围的选择和税率的差别设计,不但可以调节产品结构,引导资源配置,还可以弥补增值税在调控上的不足,在调节收入分配上发挥特定的作用。
我国现行消费税根据课税对象的不同,采用三种形式的税率,即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和比例加定额的复合税率。消费税采用列举法按具体应税消费品对应设置税目税率,界限清楚,一般不易发生错用税率的情况。
消费税发展至今,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税种,目前已有120多个国家或地区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