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题:
逃避缴纳燃料油消费税的变票业务究竟在哪个环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谁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处理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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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一并审查47号公告的合法性,因其不是涉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的依据 变名销售燃料油,构成偷税
《扒开税雾》导读:
金泰丰公司、金澳公司、太平河公司、远邦公司、中盐公司五家企业联系北欣公司,让北欣公司为其开具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已联系好的金实力公司、中海沥青公司、中海油气公司、群瀚公司、亿信公司、博易公司、宴尚公司、胜龙公司八家供货企业提供给北欣公司。北欣公司时任总经理蒋某与张某祥联系让钺星公司具体做变票的业务,尔后付诸实施。
证人彭某的证言:其系辽澄公司法定代表人。油品圈都知道炼油厂包括很多国企,卖的虽然是燃料油,但为逃缴消费税不开燃料油的票,就需要钺星这样的公司将货物名称变成燃料油,对外开具燃料油票。
被告人张某祥的辩护人提出:1.本案违法交易导致税收损失的税种为燃料油消费税,消费税的纳税主体为生产企业,生产企业为最大的获利者,钺星公司只是各方选择的交易工具,其获利占比不到违法交易总额的5%,张某祥、杨某军二人均系从犯;4.本案交易客观存在,只是变更前的品名不真实,且涉及的是燃油消费税,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军的辩护人提出:1.纵观整个交易过程,杨某军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抵国家增值税款的主观目的,“变票”客观也未造成增值税税款的损失,另根据证人蒋某等人的证言,生产企业的目的也是为了逃缴消费税,应当以逃税罪追究杨某军的刑事责任。
针对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评判如下:
证人蒋某、於海明、邹某、孙某、彭某、戴某的证言、杨某军的供述及张某祥的部分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张某祥、杨某军在向所谓的交易对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均没有实际货物交易;同时,钺星公司上下游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及是否实施“变票”行为,并不影响钺星公司在没有实际购入并销售货物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发票事实的认定,故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本案存在真实交易,且损失的是燃油消费税,而非增值税,应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相关政策及其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三条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一)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二)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012年1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之四:非工业企业是否为消费税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税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因此,发生消费税应税行为的非工业企业应为消费税纳税人。
张某祥、杨某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皖06刑初32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祥,男,汉族,1956年2月9日出生于上海市,中专文化,上海衣洋化工溶剂有限公司、上海昌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住上海市黄浦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泰日派出所抓获,同月14日被淮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日经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马磊,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金梅基,上海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军,男,汉族,1974年8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初中文化,上海羽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地濉溪县,住上海市金山区。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3月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山阳派出所抓获,同月8日被淮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经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盛勇,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北市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公诉刑诉﹝201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祥、杨某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8年1月12日、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1、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祥及其辩护人马磊、金梅基,被告人杨某军及其辩护人盛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日,张某祥、杨某军以战某园的名义在濉溪县成立濉溪县钺星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钺星公司)。在没有真实的业务的情况下,钺星公司通过做“变票”业务,即将非应税(消费税)产品的货物名称变更为燃料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牟利。钺星公司注册成立后,张某祥负责联系钺星公司具体的“变票”业务,杨某军负责钺星公司的日常管理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增城市金泰丰燃料有限公司、金澳科技(湖北)化工有限公司、盘锦太平河沥青有限责任公司、南通市远邦石油有限公司、中盐能源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金泰丰公司、金澳公司、太平河公司、远邦公司、中盐公司)五家企业联系上海北欣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欣公司),让北欣公司为其开具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已联系好的东莞市金实力油料有限公司、中海沥青(泰州)有限责任公司、中海油气(泰州)石化有限公司、淄博群瀚经贸有限公司、大连亿信石化有限公司、大连博易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淄博宴尚经贸有限公司、垦利胜龙石油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山东胜龙石油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金实力公司、中海沥青公司、中海油气公司、群瀚公司、亿信公司、博易公司、宴尚公司、胜龙公司)八家供货企业提供给北欣公司。北欣公司时任总经理蒋某与张某祥联系,让钺星公司具体做“变票”业务。
(1)2015年7月,金泰丰公司将资金转入北欣公司,北欣公司扣除利润后,将资金转入钺星公司,钺星公司每吨扣除45元利润后,将资金转入金实力公司。金实力公司向钺星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沥青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变更货物名称后向北欣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北欣公司向金泰丰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开具的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1份,税额合计1676745.94元,价税合计11539957.34元,总重量4009.985吨,共获利180449.33元。
(2)2015年10月,金澳公司将资金转入北欣公司,北欣公司扣除利润后,将资金转入钺星公司,钺星公司每吨扣除45元利润后,将资金转入中海沥青公司。中海沥青公司向钺星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200#道路石油沥青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变更货物名称后向北欣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北欣公司向金澳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开具的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2份,税额合计1947391.32元,价税合计13402634.41元,总重量4795.218吨,共获利215784.81元。
(3)2015年9月,金澳公司将资金转入北欣公司,北欣公司扣除利润后,将资金转入钺星公司,钺星公司每吨扣除45元利润后,将资金转入中海油气公司。中海油气公司向钺星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180#道路石油沥青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变更货物名称后向北欣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北欣公司向金澳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开具的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2份,税额合计2014936.52元,价税合计13867504.3元,总重量4961.54吨,共获利223269.3元。
(4)2015年9月,太平河公司将资金转入北欣公司,北欣公司扣除利润后,将资金转入钺星公司,钺星公司每吨扣除45元利润后,将资金转入群瀚公司。群瀚公司向钺星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混合芳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变更货物名称后向北欣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北欣公司向太平河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开具的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7份,税额合计1050533.83元,价税合计7230144.6元,总重量2000.04吨,共获利90001.8元。
(5)2015年9月,金澳公司将资金转入北欣公司,北欣公司扣除利润后,将资金转入钺星公司,钺星公司每吨扣除45元利润后,将资金转入群瀚公司。群瀚公司向钺星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混合芳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变更货物名称后向北欣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北欣公司向金澳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开具的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份,税额合计470466.96元,价税合计3237919.7元,总重量871.58吨,共获利39221.1元。
(6)2015年10月,远邦公司将资金转入北欣公司,北欣公司扣除利润后,将资金转入钺星公司,钺星公司每吨扣除45元利润后,将资金转入亿信公司。亿信公司向钺星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重质液体石蜡、导热油L-QD33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变更货物名称后向北欣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北欣公司向远邦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开具的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份,税额合计731052.34元,价税合计5031360.28元,总重量1016.008吨,共获利45720.36元。
(7)2015年9月,金澳公司将资金转入北欣公司,北欣公司扣除利润后,将资金转入钺星公司,钺星公司每吨扣除45元利润后,将资金转入中海沥青公司。中海沥青公司向钺星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200#道路石油沥青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变更货物名称后向北欣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北欣公司向金澳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开具的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5份,税额合计4044687.95元,价税合计27836970.2元,总重量9959.56吨,共获利448180.2元。
(8)2015年9月,中盐公司将资金转入北欣公司,北欣公司扣除利润后,将资金转入钺星公司,钺星公司每吨扣除40元利润后,将资金转入博易公司,博易公司向钺星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200#道路石油沥青、沥青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变更货物名称后向北欣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北欣公司向中盐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开具的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7份,税额合计2773723.95元,价税合计19089747.2元,总重量6942.4吨,共获利277697.6元。
(9)2015年10月,金澳公司将资金转入北欣公司,北欣公司扣除利润后,将资金转入钺星公司,钺星公司每吨扣除45元利润后,将资金转入中海油气公司。中海油气公司向钺星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140#道路石油沥青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变更货物名称后向北欣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北欣公司向金澳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开具的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5份,税额合计2418915.15元,价税合计16647827.76元,总重量5956.289吨,共获利268030.255元。
(10)2015年12月,金澳公司将资金转入北欣公司,北欣公司扣除利润后,将资金转入钺星公司,钺星公司每吨扣除45元利润后,将资金转入宴尚公司。宴尚公司向钺星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沥青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变更货物名称后向北欣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北欣公司向金澳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开具的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4份,税额合计638568.09元,价税合计4394850.95元,总重量2002.21吨,共获利90099.45元。
(11)2015年12月,金澳公司将资金转入北欣公司,北欣公司扣除利润后,将资金转入钺星公司,钺星公司每吨扣除45元利润后,将资金转入胜龙公司。胜龙公司向钺星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沥青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变更货物名称后向北欣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北欣公司向金澳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开具的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48份,税额合计8067337.76元,价税合计55529148元,总重量15151.2吨,共获利681804元。
(12)2016年2月,金澳公司将资金转入北欣公司,北欣公司扣除利润后,将资金转入钺星公司,钺星公司每吨扣除45元的变票利润后,将资金转入中海沥青公司。中海沥青公司向钺星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140#道路石油沥青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变更货物名称后向北欣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北欣公司向金澳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开具的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7份,税额合计2748306.09元,价税合计18914812.5元,总重量10537.5吨,共获利474180.5元。
(13)2015年9月,金澳公司将资金转入北欣公司,北欣公司扣除利润后,将资金转入上海一秀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秀公司),一秀公司扣除利润后,将资金转入钺星公司,钺星公司每吨扣除45元利润后,将资金转入北欣公司,北欣公司扣除利润后将资金转入中海沥青公司。中海沥青公司向北欣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200#道路石油沥青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北欣公司向钺星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200#道路石油沥青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变更货物名称向一秀公司开具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秀公司向北欣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北欣公司向金澳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开具的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3份,税额合计1987345.16元,价税合计13677610.76元,总重量4964.65吨,共获利,223409.27元。
2.北欣公司时任总经理蒋某联系张某祥,让钺星公司为北欣公司变更货物名称开具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2015年9月,北欣公司将资金转入钺星公司,钺星公司每吨扣除45元利润后,将资金转入苏州良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林公司),良林公司扣除利润后,将资金转入北欣公司。三方均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只是通过资金流水形成交易假象。北欣公司向良林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3#喷气燃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良林公司向钺星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3#喷气燃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变更货物名称向北欣公司开具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开具的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5份,税额合计2472255.71元,价税合计17014936.35元,总重量4008.23吨,共获利180370.35元。
(2)2015年11月,北欣公司将资金转入钺星公司,钺星公司每吨扣除45元利润后,将资金转入远邦公司。远邦公司向钺星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30#粗石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变更货物名称向北欣公司开具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开具的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份,税额合计504006.41元,价税合计3468750元,总重量750吨,共获利33750元。
3.钺星公司变更货物名称向金澳公司、江阴恒兴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兴公司)开具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
(1)2015年12月,恒兴公司将资金转入钺星公司,钺星公司每吨扣除40元利润后,将资金转入上海日暄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暄公司),日暄公司扣除利润后,将资金转入江阴市辽澄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澄公司)。辽澄公司向日暄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3#喷气燃料、重质液体石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日暄公司向钺星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3#喷气燃料、重质液体石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变更货物名称向恒兴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开具的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7份,税额合计2812896.93元,价税合计19359349.48元,总重量4255.951吨,共获利170238.04元。
(2)2015年12月,恒兴公司将资金转入钺星公司,钺星公司每吨扣除40元利润后,将资金转入日暄公司,日暄公司扣除利润后,将资金转入辽澄公司。辽澄公司向日暄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重质液体石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日暄公司向钺星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重质液体石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变更货物名称向恒兴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开具的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份,税额计807524.45元,价税合计5557668.25元,总重量1285.01吨,共获利51400.4元。
(3)2016年1月,恒兴公司将资金转入钺星公司,钺星公司每吨扣除45元或40元利润后,将资金转入日暄公司,日暄公司扣除利润后,将资金转入辽澄公司。辽澄公司向日暄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重质液体石蜡、3#喷气燃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日暄公司向钺星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重质液体石蜡、3#喷气燃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变更货物名称向恒兴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开具的燃料油共15份,税额合计2299955.78元,价税合计15829107.46元,总重量3924.699吨,共获利161698.62元。
(4)2015年10月,金澳公司将资金转入钺星公司,钺星公司每吨扣除40元利润后,将资金转入日暄公司。日暄公司向钺星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沥青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变更货物名称向金澳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开具的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47份,税额合计7864926.83元,价税合计54129202.2元,总重量20122.38吨,共获利804895.28元。
(5)2016年1月,金澳公司将资金转入钺星公司,钺星公司每吨扣除40元利润后,将资金转入日暄公司。日暄公司向钺星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200#道路石油沥青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变更货物名称向金澳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开具的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9份,税额合计3195135.99元,价税合计21990053.57元,总重量8957.252吨,共获利358289.99元。
4.2015年9月份,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钺星公司向上海昌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洋公司)虚开货物名称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税额合计19179.48元,价税合计132000元。
5.2016年3月份,杨某军让韩某的潍溪县彤辰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彤辰公司)向钺星公司虚开货物名称为思念水饺、思念汤圆、简易水果汤圆等食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9份,税额合计46059.96元,价税合计317000元,已抵扣税款。
购进产品3#喷气燃料、导热油L-QD330、沥青等变名按燃料油销售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规定),应征收消费税。钺星公司将上述货物名称直接变更为燃料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消费税损失141935661.76元。
综上,在没有真实的业务情况下,钺星公司将取得的非应税产品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变更为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外虚开,非法牟利。经鉴定,钺星公司虚开货物名称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12份,金额合计50546892.67元,价税合计297334662.77元。钺星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取得彤辰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9份,金额合计270940.04元,税额合计46059.96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相关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祥、杨某军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12份,金额合计297334662.77元,税额合计50546892.67元,价税合计347881555.44元;杨某军让韩某为钺星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金额合计270940.04元,税额合计46059.96元,价税合计317000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祥辩称:其未参与成立钺星公司,亦不了解公司的具体业务内容。其虽与杨某军是朋友关系,杨某军也曾提及钺星公司,但其未用过钺星公司U盾,亦未分过公司利润。
其辩护人提出:1.本案违法交易导致税收损失的税种为燃料油消费税,消费税的纳税主体为生产企业,生产企业为最大的获利者,钺星公司只是各方选择的交易工具,其获利占比不到违法交易总额的5%,张某祥、杨某军二人均系从犯;2.张某祥不是钺星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仅凭杨某军的供述证据不足;张某祥虽是本案违法交易的领路人,但张某祥鉴于杨某军系其多年的朋友,其也只是将杨某军介绍给蒋某,北欣公司也是将合同发至钺星公司人员邮箱,张某祥未参与合同签订,且违法所得约500万元全部被钺星公司控制;3.指控的消费税损失占312份增值税发票开票金额的50%,与国家规定的税率明显不符;4.本案交易客观存在,只是变更前的品名不真实,且涉及的是燃油消费税,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军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仅负责公司前期成立及向张某、邹某发工资,所有的业务联系、合同签订、资金管理均由张某祥负责,其从钺星公司共获利20万元。
其辩护人提出:1.纵观整个交易过程,杨某军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抵国家增值税款的主观目的,“变票”客观也未造成增值税税款的损失,另根据证人蒋某等人的证言,生产企业的目的也是为了逃缴消费税,应当以逃税罪追究杨某军的刑事责任。2.钺星公司的设立是基于张某祥的授意,变票业务中的合同签订、资金往来、U盾管理、资金分配均由张某祥掌握,杨某军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3.根据证人韩某的证言,杨某军仅要求多开5万元左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控其虚开31.7万元有误。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日,张某祥、杨某军以战某园的名义在濉溪县成立钺星公司。在没有真实的业务情况下,钺星公司通过做“变票”业务,即将非应税(消费税)产品的货物名称变更为燃料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牟利。钺星公司注册成立后,张某祥负责联系并具体操作“变票”业务,杨某军负责钺星公司的日常管理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金泰丰公司、金澳公司、太平河公司、远邦公司、中盐公司五家企业联系北欣公司,让北欣公司为其开具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已联系好的金实力公司、中海沥青公司、中海油气公司、群瀚公司、亿信公司、博易公司、宴尚公司、胜龙公司八家供货企业提供给北欣公司。北欣公司时任总经理蒋某与张某祥联系让钺星公司具体做变票的业务。
(1)2015年7月,金泰丰公司将资金转入北欣公司,北欣公司扣除利润后,将资金转入钺星公司,钺星公司每吨扣除45元利润后,将资金转入金实力公司。金实力公司向钺星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沥青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变更货物名称后向北欣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北欣公司向金泰丰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开具的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1份,税额合计1676745.94元,价税合计11539957.34元,总重量4009.985吨,共获利180449.33元。
(2)2015年10月,金澳公司将资金转入北欣公司,北欣公司扣除利润后,将资金转入钺星公司,钺星公司每吨扣除45元利润后,将资金转入中海沥青公司。中海沥青公司向钺星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200#道路石油沥青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变更货物名称后向北欣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北欣公司向金澳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开具的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2份,税额合计1947391.32元,价税合计13402634.41元,总重量4795.218吨,共获利215784.81元。
(3)2015年9月,金澳公司将资金转入北欣公司,北欣公司扣除利润后,将资金转入钺星公司,钺星公司每吨扣除45元利润后,将资金转入中海油气公司。中海油气公司向钺星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180#道路石油沥青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变更货物名称后向北欣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北欣公司向金澳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开具的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2份,税额合计2014936.52元,价税合计13867504.3元,总重量4961.54吨,共获利223269.3元。
(4)2015年9月,太平河公司将资金转入北欣公司,北欣公司扣除利润后,将资金转入钺星公司,钺星公司每吨扣除45元利润后,将资金转入群瀚公司。群瀚公司向钺星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混合芳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变更货物名称后向北欣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北欣公司向太平河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开具的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7份,税额合计1050533.83元,价税合计7230144.6元,总重量2000.04吨,共获利90001.8元。
(5)2015年9月,金澳公司将资金转入北欣公司,北欣公司扣除利润后,将资金转入钺星公司,钺星公司每吨扣除45元利润后,将资金转入群瀚公司。群瀚公司向钺星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混合芳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变更货物名称后向北欣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北欣公司向金澳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开具的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份,税额合计470466.96元,价税合计3237919.7元,总重量871.58吨,共获利39221.1元。
(6)2015年10月,远邦公司将资金转入北欣公司,北欣公司扣除利润后,将资金转入钺星公司,钺星公司每吨扣除45元利润后,将资金转入亿信公司。亿信公司向钺星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重质液体石蜡、导热油L-QD33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变更货物名称后向北欣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北欣公司向远邦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开具的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份,税额合计731052.34元,价税合计5031360.28元,总重量1016.008吨,共获利45720.36元。
(7)2015年9月,金澳公司将资金转入北欣公司,北欣公司扣除利润后,将资金转入钺星公司,钺星公司每吨扣除45元利润后,将资金转入中海沥青公司。中海沥青公司向钺星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200#道路石油沥青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变更货物名称后向北欣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北欣公司向金澳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开具的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5份,税额合计4044687.95元,价税合计27836970.2元,总重量9959.56吨,共获利448180.2元。
(8)2015年9月,中盐公司将资金转入北欣公司,北欣公司扣除利润后,将资金转入钺星公司,钺星公司每吨扣除40元利润后,将资金转入博易公司,博易公司向钺星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200#道路石油沥青、沥青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变更货物名称后向北欣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北欣公司向中盐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开具的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7份,税额合计2773723.95元,价税合计19089747.2元,总重量6942.4吨,共获利277697.6元。
(9)2015年10月,金澳公司将资金转入北欣公司,北欣公司扣除利润后,将资金转入钺星公司,钺星公司每吨扣除45元利润后,将资金转入中海油气公司,中海油气公司向钺星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140#道路石油沥青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变更货物名称后向北欣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北欣公司向金澳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开具的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5份,税额合计2418915.15元,价税合计16647827.76元,总重量5956.289吨,共获利268030.255元。
(10)2015年12月,金澳公司将资金转入北欣公司,北欣公司扣除利润后,将资金转入钺星公司,钺星公司每吨扣除45元利润后,将资金转入宴尚公司。宴尚公司向钺星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沥青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变更货物名称后向北欣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北欣公司向金澳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开具的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4份,税额合计638568.09元,价税合计4394850.95元,总重量2002.21吨,共获利90099.45元。
(11)2015年12月,金澳公司将资金转入北欣公司,北欣公司扣除利润后,将资金转入钺星公司,钺星公司每吨扣除45元利润后,将资金转入胜龙公司。胜龙公司向钺星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沥青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变更货物名称后向北欣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北欣公司向金澳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开具的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48份,税额合计8067337.76元,价税合计55529148元,总重量15151.2吨,共获利681804元。
(12)2016年2月,金澳公司将资金转入北欣公司,北欣公司扣除利润后,将资金转入钺星公司,钺星公司每吨扣除45元的变票利润后,将资金转入中海沥青公司。中海沥青公司向钺星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140#道路石油沥青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变更货物名称后向北欣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北欣公司向金澳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开具的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7份,税额合计2748306.09元,价税合计18914812.5元,总重量10537.5吨,共获利,474180.5元。
(13)2015年9月,金澳公司将资金转入北欣公司,北欣公司扣除利润后,将资金转入一秀公司,一秀公司扣除利润后,将资金转入钺星公司,钺星公司每吨扣除45元利润后,将资金转入北欣公司,北欣公司扣除利润后将资金转入中海沥青公司。中海沥青公司向北欣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200#道路石油沥青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北欣公司向钺星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200#道路石油沥青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变更货物名称向一秀公司开具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秀公司向北欣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北欣公司向金澳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开具的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3份,税额合计1987345.16元,价税合计13677610.76元,总重量4964.65吨,共获利223409.27元。
2.北欣公司时任总经理蒋某联系张某祥,让钺星公司为北欣公司变更货物名称开具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2015年9月,北欣公司将资金转入钺星公司,钺星公司每吨扣除45元利润后,将资金转入良林公司,良林公司扣除利润后,将资金转入北欣公司。三方均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只是过资金流水形成交易假象。北欣公司向良林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3#喷气燃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良林公司向钺星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3#喷气燃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变更货物名称向北欣公司开具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开具的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5份,税额合计2472255.71元,价税合计17014936.35元,总重量4008.23吨,共获利180370.35元。
(2)2015年11月,北欣公司将资金转入钺星公司,钺星公司每吨扣除45元利润后,将资金转入远邦公司。远邦公司向钺星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30#粗石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变更货物名称向北欣公司开具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开具的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份,税额合计504006.41元,价税合计3468750元,总重量750吨,共获利33750元。
3.钺星公司变更货物名称向金澳公司、恒兴公司开具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2015年12月,恒兴公司将资金转入钺星公司,钺星公司每吨扣除40元利润后,将资金转入日暄公司,日暄公司扣除利润后,将资金转入辽澄公司。辽澄公司向日暄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3#喷气燃料、重质液体石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日暄公司向钺星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3#喷气燃料、重质液体石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变更货物名称向恒兴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开具的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7份,税额合计2812896.93元,价税合计19359349.48元,总重量4255.951吨,共获利170238.04元。
(2)2015年12月,恒兴公司将资金转入钺星公司,钺星公司每吨扣除40元利润后,将资金转入日暄公司,日暄公司扣除利润后,将资金转入辽澄公司。辽澄公司向日暄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重质液体石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日暄公司向钺星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重质液体石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变更货物名称向恒兴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开具的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份,税额计807524.45元,价税合计5557668.25元,总重量1285.01吨,共获利51400.4元。
(3)2016年1月,恒兴公司将资金转入钺星公司,钺星公司每吨扣除45元或40元利润后,将资金转入日暄公司,日暄公司扣除利润后,将资金转入辽澄公司。辽澄公司向日暄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重质液体石蜡、3#喷气燃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日暄公司向钺星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重质液体石蜡、3#喷气燃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变更货物名称向恒兴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开具的燃料油共15份,税额合计2299955.78元,价税合计15829107.46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重量3924.699吨,共获利161698.62元。
(4)2015年10月,金澳公司将资金转入钺星公司,钺星公司每吨扣除40元利润后,将资金转入日暄公司。日暄公司向钺星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沥青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变更货物名称向金澳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开具的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47份,税额合计7864926.83元,价税合计54129202.2元,总重量20122.38吨,共获利804895.28元。
(5)2016年1月,金澳公司将资金转入钺星公司,钺星公司每吨扣除40元利润后,将资金转入日暄公司。日暄公司向钺星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200#道路石油沥青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变更货物名称向金澳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钺星公司开具的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9份,税额合计3195135.99元,价税合计21990053.57元,总重量8957.252吨,共获利358289.99元。
4.2015年9月份,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钺星公司向昌洋公司虚开货物名称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份,税额合计19179.48元,价税合计共计132000元。
5.2016年3月份,杨某军让韩某的彤辰公司向钺星公司虚开货物名称为思念水饺、思念汤圆、简易水果汤圆等食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9份,税额合计46059.96元,价税合计317000元,已抵扣税款。
购进产品3#喷气燃料、导热油L-QD330、沥青等变名按燃料油销售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规定),应征收消费税。钺星公司将上述货物名称直接变更为燃料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消费税损失141935661.76元。
综上,在没有真实的业务情况下,钺星公司将取得的非应税产品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变更为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外虚开,非法获利5019090.66元。从钺星公司的银行账户流水来看,其中取现78万余元,羽逸公司账户净入59万余元,转入杨某军账户5万元,衣洋公司账户净入369万余元。经鉴定,钺星公司虚开货物名称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12份,金额合计297334662.77元,税额合计50546892.67元。上述3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由受票单位申报抵扣,其中一秀公司接受的13份及恒兴公司接受的37份已做进项税转出,转出总税额分别为1987345.15元、5920377.21元。钺星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取得彤辰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9份,金额合计270940.04元,税额合计46059.96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1)人口信息表、户籍资料:载明张某祥出生于1956年2月9日,杨某军出生于1974年8月2日,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举报材料:2016年11月28日,举报人向淮北市公安局举报张某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淮北市公安局于2016年12月19日受案并初查,2017年2月23日立案侦查。
(3)拘留证、逮捕证、提讯证等法律文书:侦查机关办理案件程序合法。
(4)抓获经过:张某祥、杨某军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被淮北市公安局上网追逃,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泰日派出所民警于2017年3月10日19:20许在上海市黄浦区方浜中路523号503室将张某祥抓获,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山阳派出所民警于2017年3月6日15时许在上海市金山区沪杭公路8484弄将杨某军抓获。
(5)临时羁押证明:载明2017年3月10日张某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泰日派出所抓获,同日临时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同月14日移交淮北市公安局;杨某军于2017年3月6日经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公安分局批准临时羁押于金山区看守所,2017年3月8日由淮北市公安局提解出所。
(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燃料油应当缴纳消费税。
(7)淮北市国税局关于消费税政策问题的复函:燃料油换算标准为1吨=1015升,单位税额为1.2元/升。
(8)情况说明:钺星公司虚开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收消费税总额141935661.76元。
(9)钺星公司购进货物取得及销售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61份,税额合计50382966.84元,价税合计297557194.84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12份,税额合计50546892.64元,价税合计297334662.75元。
(10)钺星公司银行账户资金转账流水:钺星公司分别和上海羽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羽逸公司)、上海衣洋化工溶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衣洋公司)、北欣公司、中海沥青公司、金实力公司等公司之间往来款项。钺星公司收到北欣公司、金澳公司等公司的款项,同日转给中海沥青公司等公司并赚取固定差价。
(11)纳税人登记注册表格:钺星公司主行业为其他综合零售,法定代表人为战某园。
(1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钺星公司系销售型公司,2015年6月1日注册经营范围为重油、渣油、沥青焦油、化工产品的销售,同年12月8日变更为燃料油、焦油、焦油沥青、炭八、炭九的批发等。
(13)淮北市国税局对钺星公司所作的税收风险监控分析报告:通过对钺星公司购销情况的分析,存在疑点,即购销明细不符,购进货物主要为沥青,销售货物为燃料油,经咨询淮北师范大学化学系,沥青分为煤焦沥青、石油沥青和天然沥青,沥青是燃料油提炼后的渣滓,不能再生产燃料油。即使刻意使用沥青生产燃料油,成本也较高,不具有商业价值。可以明确,该公司存在将购入或者虚假取得的不征收消费税的沥青改头换面开具为燃料油,以虚开发票或者偷逃消费税。
(14)北欣公司一个银行账号的往来款记录:北欣公司与钺星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时有资金往来。
(15)北欣公司的退款凭证:北欣公司退还金澳公司多付款项839437.5元;银行卡交易记录显示收到衣洋公司两笔款项共计830186.79元,而记账凭证记载为收到钺星公司上述两笔退款。
(16)邹某的银行卡交易记录:邹某银行卡网银支付杨某军账户288600元。
(17)南通远邦公司的银行卡交易记录:钺星公司与南通远邦公司付款记录。
(18)金澳公司的银行卡交易记录:钺星公司与金澳公司付款记录。
(19)中海油气公司的银行卡交易记录:钺星公司与中海油气公司付款记录。
(20)记账凭证、衣洋公司向钺星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衣洋公司开具给钺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为运费、装卸费、乙烯焦油。
(21)衣洋公司和钺星公司的储油罐租赁合同:协议租期1年,即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年租金120万元。
(22)泰州市大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出车报销单:2018年2月18日该公司为中海沥青公司向金澳公司运送货物的情况。
(23)扣押清单:2017年3月8日,淮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扣押杨某军手机1部、银行卡4张。
(24)濉溪县国家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出具的证明: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钺星公司外购货物共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61份,总税额50382966.84元,价税合计297557194.8元,已通过网上认证申报抵扣进项税。
(25)上海市奉贤区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北欣公司于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接受钺星公司开具的19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185646635.60元,税额31559927.97元,价税合计217206563.57元,已认证并申报抵扣。2017年11月收到上述发票认证后失控通知,已将北欣公司认定为风险纳税人,并制发税务事项告知书,通知企业作进项转出,该企业以资金困难为由,一直未能配合执行。拟将移送稽查局立案处理。
(26)上海市金山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昌洋公司于2015年9月接受钺星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12820.52元,税额19179.48元,已认证并申报抵扣,未发现有进项转出。
(27)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说明:一秀公司接受钺星公司开具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11690265.62元,税额1987345.15元,价税合计13677610.77元,已于2017年2月作进项转出。
(28)江阴市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恒兴公司接受钺星公司开具的3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348257474.98元,税额5920377.21元,均已申报抵扣,后于2017年11月增值税申报时作进项转出,转出金额为5920377.21元。
(29)金澳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金澳公司于2015年10月、2016年1月接受钺星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6份合计数额11060062.83元,已同期申报抵扣。根据潜江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分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金澳公司将于近期将上述发票作进项转出处理。
(30)情况核实说明:张某祥无违法犯罪前科,杨某军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31)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5)金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书:杨某军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蒋某的证言:2014年至2016年底,其系北欣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业务。在濉溪县成立的钺星公司是一家“变票”公司,“变票”就是变更发票品名,将购进的不需要缴纳消费税的货物名称变更为需要缴纳消费税的货物名称,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真实的业务。其通过北欣公司於海明介绍与张某祥认识,张某祥手机号是136××××6644。2015年初,张某祥公司卖给北欣公司乙烯焦油,其让张某祥开具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张某祥公司开具的票额比较小,便没再让张某祥的公司变票。后来於海明告诉其张某祥又成立一家公司即钺星公司,可做“变票”业务,其问是否安全,他说是张某祥在操作此事,其感觉张某祥在油品圈的名声还不错。对钺星公司其只认识张某祥,张某祥介绍钺星公司在濉溪的会计与北欣公司的宋某联系开票及合同事宜。钺星公司出事后,其在张某祥办公室初次见到杨某军,张某祥说他和杨某军一起到濉溪县税务局问过,听说能做“变票”业务才成立钺星公司的。
钺星公司是一家“变票”公司,不可能有实际的货物。因为燃料油在制造过程中需要交消费税,如果做燃料油生意,不仅赚不到钱,还要亏钱。北欣公司的下游企业主要是炼油厂,他们需要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会和北欣公司联系,北欣公司就替下游企业联系钺星公司进行“变票”。下游企业自己先联系好上游企业(钺星公司的购货方),确定好具体业务,下游企业将上游企业指定给北欣公司,北欣公司再联系钺星公司,将上游企业名称告诉钺星公司,下游企业把资金转入北欣公司银行账户,扣除利润后北欣公司将资金转入钺星公司银行账户,钺星公司扣除利润后再将资金转入上游企业。在业务发生过程中,上游企业会给钺星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的货物名称不一样,肯定不会是燃料油,也不会是需要交纳消费税的货物,钺星公司变更货物名称开具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北欣公司,北欣公司再将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下游企业。在此过程中,北欣公司赚取每吨20元的利润,钺星公司赚取每吨约45元的利润。其会告诉下游企业,下游企业就按谈好的价格将资金转入北欣公司。
(2)证人宋某的证言:2015年下半年其进入北欣公司后不久,蒋某总经理说与钺星公司有业务要做,让其与钺星公司的张某祥联系。张某祥的手机号是136××××6644,其与他联系的是合同签订、资金转账及开税票的事,他让其和钺星公司的会计邹某联系。北欣公司的上游企业是钺星公司,下游企业有金泰丰公司、金澳公司、太平河公司、远邦公司、中盐公司,钺星公司向北欣公司开票、北欣公司向下游企业开票,均为燃料油票。
(3)证人於海明的证言:其系北欣公司销售人员。2015年三四月份,张某祥打电话说如果有炼油厂需要燃料油票,可以和他联系,后来蒋某与张某祥联系了。北欣公司是国企,下游企业炼油厂想获取燃料油票,但将资金直接打入钺星公司这样的企业他们不放心,北欣公司便从每吨中收取利润。2015年十一二月份,李某1说想要燃料油票,并指定北欣公司的下游企业是太平河公司、金澳公司,上游企业是群翰公司、宴尚公司,双方商定与太平河公司每吨利润20元,与金澳公司每吨利润35元。
(4)证人邹某的证言:其系钺星公司的兼职会计,战某园系钺星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战某园在公司应该不负责什么,其也没有联系过她。公司的实际管理者是杨某军,其作为代账会计平时不坐办公室,有事时杨某军打其电话,给公司做账、报税、开票等,均由杨某军安排。从发票和合同来看,公司主要经营石蜡、沥青、燃料油等,但其没见过这些货物。钺星公司是商贸企业,没有委托加工业务,其不清楚是谁付的购货款。开公司的基本账户时,银行给了U盾,其当时就交给了张总,张某、杨某军也都在场。张总是上海人,有五六十岁。其他情况其不清楚。
其在合同上加盖过两三次合同专用章。杨某军打电话说要盖章,然后不知道谁将盖好北欣公司章的合同寄到公司在濉溪的办公地点,其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再寄给上海的杨某军。后来,杨某军觉得寄来寄去的太麻烦,就让其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法人章寄给他,其处有公司章与发票专用章,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其所开。其发现进项票的货物名称和销项票的货物名称不一致,便问杨某军为何名称不一样,杨某军说进项货物里的石蜡、沥青等就是销项货物里的燃料油的一种,别人都这样开,其公司也能开。
2016年3月,其公司从彤辰公司购进汤圆、水饺等食品,其不知该业务是否真实,当时杨某军说这些食品发给职工做福利,但其没领过。
其从钺星公司的账户取过现金,每次都是杨某军打电话让其取的,有的是其工资,有的是买耗材,转给杨某军的钱也是从那张卡里取的,存到其银行卡后再转到杨某军的银行卡。2015年10月份,在口子国际酒店其给杨某军20万现金。2016年春节,其和杨某军到一马路大润发超市买购物卡,给杨某军5万元现金。还有一次其在曼哈顿酒店给杨某军5万现金。
(5)证人张某的证言:2015年三四月份,杨某军从上海来到淮北,对其说他想在淮北成立一家无仓储的公司,做化工产品销售生意,并说其女友战某园没有正式工作,就用她的身份证注册公司。钺星公司名称是杨某军起的,公司有共4人,即法人代表人战某园、其、杨某军、会计邹某,实际经营者是杨某军,杨某军说他是替上海人张某祥干的,公司地点在其租住的濉溪县铭城花园小区,没有自己的仓库。
(6)证人战某园的证言:2015年的一天,男友张某说他表哥要在淮北做生意,想用其身份证办家公司,挂个名没啥事。其没有钺星公司的股份,也没有参与经营。
(7)证人周某1的证言:其在北欣公司做销售业务,知道钺星这家公司,钺星公司出事后,其才听说钺星公司是张某祥的,但他在里面做何业务其不清楚。
(8)证人丛某的证言:其是大连农垦北大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荒公司)党支部书记,兼任下属几家分公司(含北欣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是北欣公司总经理,其法定代表人身份是按文件要求挂名的,实际并不参与分公司的经营业务,北欣公司与钺星公司的具体业务由蒋某操作,北大荒公司只对合同风险与资金安全进行审查,不对具体管理业务。
(9)证人王某2的证言:其系亿信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八九月份,有人以钺星公司名义和其公司签订合同,钺星公司需要石蜡和导热油,用火车将石蜡从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拉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磨刀石站,地点在是钺星公司要求的。
(10)证人梁某的证言:其系博易公司业务员。2015年七八月份,其去上海参加一个石油贸易会,认识了张某祥(手机号136××××6644)。他想购买沥青,后来张某祥用传真以钺星公司的名义与博易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其未见过钺星公司的其他人。
(11)证人王某3的证言:其系日暄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其与钺星化工公司做的业务都是与张某祥联系的,张某祥说钺星公司是他的公司。张某祥是上海人,手机号136××××6644,他在上海市有昌洋公司和衣洋公司两家公司。其与钺星公司做的业务是张某祥主动联系的,要从其处购买喷气燃料、沥青、重质液体石蜡等,留的传真号是021-57260661,每次需要传真合同,其会与张某祥电话联系,有时张某祥也会安排昌洋公司的金老师和其联系。
(12)证人孙某的证言:其系一秀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下半年,张某祥找其做油品生意,说资金由蒋某出,后来其公司与钺星公司签订合同,有资金转账,其公司只是过个资金,每吨赚取2元利润,其不清楚有无真实的货物。钺星公司由张某祥联系资金转账及开票事宜,北欣公司由蒋某联系。
(13)证人彭某的证言:其系辽澄公司法定代表人,恒兴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叶系其妹妹,两家公司在同一个办公楼。钺星公司是日暄公司的王某3向其介绍的,王某3是蒋某的女婿。王某3说钺星公司是张某祥在濉溪成立的公司,张某祥手机号136××××6644。油品圈都知道炼油厂包括很多国企,卖的虽然是燃料油,但为逃缴消费税不开燃料油的票,就需要钺星这样的公司将货物名称变成燃料油,对外开具燃料油票。张某祥对其承诺过,他有能力将非应税产品变成燃料油对外开票。其公司从上游公司购进的是燃料油,但上游炼油厂为逃避消费税,给其公司开3#喷气燃料、重质液体石蜡的非应税票,不需要缴纳消费税,但其公司销售该批油时下游企业需要燃料油票,如果没有燃料油票便卖不出去,公司为了实际货票一致,才让钺星公司为恒兴公司开燃料油票。恒兴公司按每吨70元的差价向钺星公司转账,钺星公司、日暄公司扣除70元利润后,再将款转给其公司。其购买燃料油是一家泰州的商贸企业从中化集团(泉州)公司采购的,中化集团给其公司开的是喷气燃料票,泰州商贸公司开的是重质液体石蜡的票,其自己找船运输后再卖给下游企业,不需要经过日暄公司和钺星公司。
其和钺星公司联系业务(开票、转款)是和张某祥联系的。在2016年底,钺星公司开给恒兴公司的票被列为失控票,其去上海找蒋某、张某祥,在张某祥的公司初次见到杨某军,后听说钺星公司是张某祥、杨某军在濉溪成立的。
(14)证人戴某的证言:其系良林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公司因为银行贷款需要一笔银行流水,便与北欣公司蒋某总经理联系,他同意后,其公司与钺星公司签订3#喷气燃料销售合同,又与北欣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内容都一样。其不认识钺星公司的人,由北欣公司业务员负责联系。合同由他们两家公司传真给其,其看过后再传真给他们,他们盖好合同章后寄给其,其盖好公司章再寄给他们。合同都是空的,没有合同约定货物。北欣公司给其公司开的发票名称是喷气燃料,其公司给钺星公司开的发票名称是喷气燃料,喷气燃料是一种非标油,不需要征消费税,燃料油是标准油,要征消费税,喷气燃料不可以转化成燃料油。
(15)证人黄某的证言:其系远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上海云峰石油公司余总给其介绍了上海人张某祥,手机号136××××6644,他以钺星公司名义与其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由张某祥草拟好后传真给其,其公司认可后盖章寄给张某祥,他盖章后再寄给其公司。
(16)证人李某1的证言:其认识於海明,和他做过生意,当时他安排钺星公司给其转的货款。其以群瀚公司、宴尚公司的名义与钺星公司签订合同,也是通过这两家公司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7)证人牛某的证言:其是淄博远景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者,李某1和其做过生意。2015年12月起,其公司为李某1运过燃料油,从青州金源运到山东清沂山石化有限公司,供货单位是临邑桦顺商贸有限公司、群翰公司。
(18)证人周某2的证言:其系中海沥青公司销售人员。2015年9月,张某祥给其打电话说想从中海沥青公司购买一批沥青,其说可以,但必须有购销资质。张某祥把钺星公司的营业执照通过扫描发给其徒弟。张某祥以钺星公司名义和中海沥青公司签订合同,先由钺星公司打款,其公司再发货。张某祥手机号是136××××6644。钺星公司多预付了809368元,后其公司将此款退给钺星公司。
(19)证人李某2的证言:其系金澳公司员工,北欣公司一个姓宋的向其介绍钺星公司,其和钺星公司姓张的进行联系,他手机号是136××××6644,合同是通过传真签订的,钺星公司的传真号是021-61071599。
(20)证人韩某的证言:其系彤辰公司的经营者。自2014年2月起,张某从其公司买汤圆等,陆续共买了约15万元的东西。2015年七八月份,张某喊吃饭,其认识了杨某军。杨某军从其公司买了10万元左右的汤圆等食品。2016年2月,张某让其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或者杨某军将钺星公司的名称用短信发给其,其让李会计开了30多万元的票。
(21)证人易某的证言:其系大通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2月,周某3让其公司调车送一批140#沥青,运费每吨300元,从中海沥青公司运到金澳公司,2017年1月24日周某3才将运费付清。
(22)证人杨和国的证言:其有三辆车挂靠在大通公司名下。2016年2月,其从中海沥青公司送过沥青到金澳公司,运费每吨300元,金澳公司通过东台市华石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将运费付给其,其苏J×××××号车挂靠在东台市华石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名下。
(23)证人周某3的证言:其有六辆车挂靠在大通公司名下。2016年2月,其组织车辆运送140#沥青从中海沥青公司到金澳公司。因为车辆不够用,其便联系易某,易某也组织一批车辆送货,不到一年其便将运费付给易某。运费每吨300元,东台市华石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统一开具运输发票给金澳公司。
3.辨认笔录:张某辨认出张某祥;杨某军辨认出张某祥;邹某辨认出杨某军;孙某辨认出张某祥;彭某辨认出张某祥。
4.鉴定意见
淮北天勤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淮天勤税字【2017】003号鉴定报告:钺星公司取得货物名称为沥青、喷气燃料、粗石蜡,混合芳烃、乙烯焦油等化工原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32份,金额合计297286254.76元,税额合计50336906.88元,开具货物名称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12份,金额合计297334662.77元,税额合计50546892.67元,购进货物和销售货物品名严重不符;钺星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取得彤辰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9份,金额合计270940.04元,税额合计46059.96元,所售货物为思念水饺,思念汤圆,简易水果汤圆等食品,询问笔录载明发票为双方协商开具,与实际交易情况不符。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张某祥的供述与辩解:其与蒋某以前就认识,他在上海有家云峰公司,两人做过生意。2015年三四月份,蒋某担任北欣公司老总,其卖给北欣公司约1000吨乙烯焦油,北欣公司於海明让其把品名变更成燃料油,当时收取正常的货款,没有收其他的费用,直接变更品名向北欣公司开具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个月后,蒋某还想让其变更品名开具发票,其问公司财务小金,小金说变更品名对外开发票如果税务局被查出来,公司会很麻烦,遂其拒绝。几天后,其和杨某军见面谈“变票”的事,杨某军说要回老家看看。又过几天,杨某军对其说他老家濉溪可以做“变票”,成立了钺星公司。其开始只知道钺星公司向北欣公司开具过成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来才知道给蒋某女婿的一秀公司、江阴的一家公司也开过。杨某军说钺星公司对外“变票”,每吨收取35元到50元不等的费用。蒋某不太信任杨某军,第一笔业务时北欣公司向钺星公司转账400万元,蒋某让其帮忙盯着杨某军,其到杨某军的羽逸公司办公室,杨某军按照蒋某提供的账户将400万元转出,之后的业务就是蒋某与杨某军直接联系。
钺星公司对公账户开在濉溪县中国银行,开户时其与杨某军、杨某军的老表及公司女会计都去了,银行当时不能给U盾,说过几天才能办好,其离开时U盾还没办好,其不可能掌管公司的U盾。2015年夏天,钺星公司做第一笔“变票”业务时,蒋某对杨某军不放心,为保证资金安全,让其去监督杨某军,杨某军安排公司的人用U盾转款,后其又到杨某军办公室监督他转过一次款。衣洋公司、昌洋公司向钺星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装卸费、仓储费、运输费等普通发票都没有真实的交易。
(2)被告人杨某军的供述与辩解:其以前在上海成立了羽逸公司,上海人张某祥还让其在濉溪县成立了钺星公司。张某祥在上海有两家公司即衣洋公司和昌洋公司。2003年左右,通过朋友其和张某祥认识,张某祥帮过其忙。2015年上半年,张某祥说想在濉溪成立个销售燃料油的公司,其当时没在意,后来张某祥再次找到其,让其问问在濉溪能否成立这样的公司,就是购进沥青之类的东西,开具燃料油的票,中间有利润,并说他能联系这种业务。后其联系其表弟张某,让张某到濉溪县税务局去问问,税务局未置可否,其便安排张某跑腿在濉溪县成立了钺星公司。
钺星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张某之妻战某园。当时其找张某祥,准备以他的身份注册成立公司,张某祥说他在上海有公司,让其先成立这家公司,等公司正式运作后再将公司转给他。其怀疑是否有违法的事,也没用自己的身份成立公司,因为张某有正式工作,便以战某园的名义成立了钺星公司,实际经营者是张某祥,办公地点位于濉溪县铭城花园小区。钺星公司对公账户开在濉溪县中国银行,没有银行卡,只是绑定个U盾。后来张某祥说以后开支就取现金,便办了银行卡,银行卡交给会计邹某,U盾和公司行政章、合同章都交给张某祥。张某祥安排其给邹某、张某开工资。
2015年11月,其在张某祥办公室看到合同,才知道他所说利润就是将品名变更成燃料油,一吨沥青、石蜡等可以挣四五十元的差价。钺星公司以装卸费、租赁费、购进货物的名义转账至张某祥的衣洋公司,上述费用均系虚构,张某祥共获利400余万元。后来其才知道进货单位、销货单位都是北欣公司总经理蒋某为张某祥联系的,2016年10月份其才认识蒋某。
钺星公司无自有的经营资金,做业务的资金都是张某祥联系的,业务很简单,就是从公司账户上走个账,然后改变品名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在钺星公司没见过任何货物,也没联系过业务。如2015年7月,北欣公司分四笔转给钺星公司1100余万元,钺星公司再转给金实力公司,钺星公司收到与转出的差额部分就是“变票”的利润。
钺星公司取得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张某祥或者北欣公司的宋某邮寄到钺星公司,邹某接收,钺星公司再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一次张某祥让其联系邹某,其向邹某说了几次也没说清,便让邹某联系宋某,后邹某按宋某所说开出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多万元。此后都是宋某和邹某联系开出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间除了两个月邹某没向其汇报外,每月都向其汇报开出的金额。张某祥只给其开工资每月6000元,加上其他的报销费用,11个月共约10万元。
2016年2月,濉溪县税务局发现钺星公司直接改变品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让公司再开税票,张某祥便将U盾、公章都交给其,让其注销钺星公司,因没注销成,其就把U盾和公章交给张某。同年四五月份,张某祥打电话说有笔款要退回钺星公司,让其要回U盾,U盾寄给其以后,张某祥到其办公室操作U盾将80万元转账至羽逸公司。几天后,张某祥让其打给他银行卡40万元,其没同意。后来其转款40万到钺星公司,张某祥在其办公室旁边用U盾将40万元转至衣洋公司。北欣公司比较信任张某祥,张某祥拿着钺星公司的银行U盾能够控制资金,有业务时张某祥到其蒙山北路的办公室,他用电脑操作转款并把U盾带走。
2016年3月,其和韩某、张某一起吃饭时,其说现在钺星公司账上还有9000元,要交7万余元税款,但进项税抵不够,问韩某能否多开点增值税专用发票,韩某说可以开27万余元的票,税额4万多,价税合计31万余元。其没有给彤辰公司开票费,也没有支付货款。
经辨认钺星公司2015年9月29日记账凭证(第14号)、同年11月28日记账凭证(第14号)、同年12月31日记账凭证(第12号)、2016年1月29日记账凭证(第5号),衣洋公司开给钺星公司编号为34293770至34293773、12907165至12907173、24581934至24581937、24581939至24581944、24581946、37271661、37271662运输费、装卸费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1944200元)均系张某祥为从钺星公司转走利润所虚构的业务。
针对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评判如下:
证人蒋某、於海明、邹某、孙某、彭某、戴某的证言、杨某军的供述及张某祥的部分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张某祥、杨某军在向所谓的交易对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均没有实际货物交易;同时,钺星公司上下游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及是否实施“变票”行为,并不影响钺星公司在没有实际购入并销售货物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发票事实的认定,故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本案存在真实交易,且损失的是燃油消费税,而非增值税,应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张某祥、杨某军的供述、证人邹某的证言,能够认定杨某军系在张某祥的提议之下在濉溪县注册成立了钺星公司,钺星公司开立账户时张某祥在场,当时张某祥即带走银行U盾,实际控制了钺星公司“变票”业务的资金往来;根据证人蒋某、梁某、王某3、孙某、彭某、黄某、周某2、李某2的证言及被告人杨某军的供述,能够认定张某祥具体负责联系并操作“变票”业务;另根据钺星公司银行账户流水、钺星公司记账凭证、衣洋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结合证人邹某的证言及二被告人关于钺星公司与衣洋公司之间没有真实交易的供述,能够认定张某祥通过其名下的衣洋公司获取本案的大部分违法所得,故张某祥及其辩护人关于其未参与成立钺星公司,只是介绍杨某军与蒋某认识,未使用钺星公司U盾,亦未获得利润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证人邹某的证言及被告人杨某军的供述,能够认定在没有真实的食品销售合同关系的情况下,杨某军为了钺星公司抵扣税款让韩某为其虚开税额合计4万余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故杨某军的辩护人关于此部分指控数额有误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祥、杨某军为获取非法利益而设立钺星公司,在没有销售燃料油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被告人杨某军在没有购买食品的情况下,让他人为钺星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共同犯罪中,张某祥提议、策划注册成立钺星公司,钺星公司成立后积极联系并实施“变票”业务,并获取大部分非法利益,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杨某军积极参与注册成立钺星公司,雇佣并管理相关人员,安排相关人员签订虚假合同、虚开发票,并获取部分非法利益,亦系主犯,但较之于张某祥,杨某军的罪责相对较轻。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二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某军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军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张某祥、杨某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31年3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
二、撤销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5)金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杨某军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的缓刑部分;被告人杨某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27年7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张某祥、杨某军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郑海鸥
审判员 吴 静
审判员 朱 磊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 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