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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这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享受13号公告优惠有障碍
发布时间:2020-06-04  来源:财税微波 作者:丁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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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国务院牵挂着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冲击的、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习主席多次指示、李克强总理多次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对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给出优惠政策支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财税公告2020年第13号,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财税公告2020年第24号(后文分别 简称“13号公告、5号公告、24号公告”),明确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政策的支持力度很大,有力的支持了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小微企业顺利复工复产。

 

但是,政策的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比如,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非自产农产品给客户,客户是增值税一般纳税(后文简称“客户”),做农产品购销及加工。

根据财税〔201737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适用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假设客户(凭票扣除进项税额)从小规模纳税人(非农产品生产者)处采购农产品,合同价格103万元(含税)。202031日后发生纳税义务,如果按征收率3%开具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是100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为9万元(直接销售或初加工税率为9%的产品),或10万元(深加工税率为10%的产品)。

但是,昨天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回复财税微波咨询时说,总局明确,只有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才能够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适用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客户取得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在31日之后按照1%征收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允许纳税人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适用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只允许自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非自产农产品的一般纳税人,按照1%征收率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则可抵扣进项税额变为1.0198万元。与3%征收率专用发票可扣除进项税额相比,少抵扣7.9802万元。且如果深加工税率为10%的产品,还能否加计扣除,也是不太明确。

不讲深加工加计扣除了,就因为不能按票面金额*扣除率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来说,客户是一定会要求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降价的。因为相差了含税总价*7.75%的金额,可不是一笔小数字,可能客户的净利润都没有这么多。

在上述例子中,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按1%开具了专用发票,相较3%的征收率,少缴增值税1.9802万元。但是,客户至少少抵扣了7.9802万元。客户会同意小规模纳税人按1%开具专用发票么?

税务总局《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期)》,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应客户需要继续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此看来,小规模纳税销售非自产农产品给客户,要想保持以前的销售及利润,只能是开具3%的专用发票了。

 

或者,要客户,去想办法办理核定扣除。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人代会上做政府工作报告时,对代表委员说,“留得青山,赢得未来”。总理在“两会”答记者问时说,“我们首先是要让市场主体活下来。政策的真金白银主要是为市场主体纾困,激发他们的市场活力。真金白银要确保落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身上。这次政府工作报告说要留得青山、赢得未来,我们现在有1亿2000万市场主体,他们就是青山,留住他们,就会赢得未来。不仅要让市场主体活下去,更重要是通过“放管服”改革把他们激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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