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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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运营收入是否作为管理人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0-05-27  来源:财税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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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背景】

2018年资管增值税新规正式实施,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随着管理人将资管产品运营收入纳入自己的增值税申报表申报,有些还涉及都资管利息开具增值税发票,这就出现了税务风险的异常,即管理人增值税申报的收入以及开票收入可能都远远高于管理人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收入。也就是说,资管产品的运营收入虽然增值税作为管理人收入申报,这部分收入管理人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这种情况出现的税务预警是合理的还是应该被排除呢?

 

口径一:应当缴纳

和增值税保持一致,应该作为管理人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口径二:不应缴纳

资管产品运营收入不作为管理人收入缴纳所得税。

对于以上处理方式,实务中部分税务机关给出了不同的答复口径,也有部分地区税务机关通过网上答疑或操作指引的形式,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

【北京税务局口径】:

《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发布)

10.资管产品管理人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问题

问:某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2018 年度共管理 10个资管产品项目,收取管理费 6000 万元。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 自 2018 1 1 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 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 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该资产管理公 司运营管理的资管产品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增值税应税收入 1.03 亿元,开具了发票,按 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00 万元。对于上述业务,资产管理公司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是按 6000 万元确认,还是需将其管理的资管产品实现的 1.03 亿收入也计入其申报的企业所得税收入?

答:资产管理公司与资管产品属于不同的主体,资产管理公 司运营管理资管产品实现的收入归属于资管产品,不归属于资产 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因运营管理资管产品而收取的管理费收 入归属于资产管理公司,属于资产管理公司的收入。因此资产管理公司应将 2018 年度因运营管理资管产品而取得的 6000 万元管理费收入计入自身收入,不需将其管理的资管产品实现的 1.03 亿 收入计入自身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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