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我公司每月都要给业务员报销手机费,手机费发票均为业务员个人抬头,没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且还需要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改变:
以后改为按月发放电话补贴,无需发票,可以用工资表入账,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做到全额税前扣除,当然还需要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案例二
我公司股东个人经常向公司借款,有的用于经营,有的个人用了,我们知道对于年底未还的股东个人借款存在视同“利息、股息、红利”缴纳20%个税风险。
改变:
以后改为不以股东名义借款,比如直接用业务员等非股东来借款(借备用金、注明用途)用于公司经营,从而避免了视同分红个税的风险。或者股东借经营所需备用金,每年12月31日前归还,另有业务需要,次年根据需求再借,随用随借,随借随还!
案例三
我公司每月给每名职工发放午餐补助,属于福利费,但是由于属于个人性福利,需要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改变:
从明年开始,公司食堂免费供应午餐,不再发放午餐补助,这样的福利属于集体性福利,免征个人所得税。
案例四
我公司将新购置的仓库对外租赁,若是仅仅对外出租仓库,不配备仓库保管人员,属于不动产租赁,缴纳 9%的增值税。
改变:
若是对外出租仓库并配备仓库保管人员,按保管的时间收费,属于仓库服务,缴纳 6%的增值税,如备案成简易计税,可以享受简易计税,征收率为3%。
案例五
企业购买服装一批,从服装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万元,增值税额2.6万元,如果该批服装企业没法证明属于工作服,存在不得抵扣增值税的风险。
改变:
若是企业有足够的证据来佐证服装不是送给员工个人的或者送给他人的!服装属于公司财产!而且属于与公司经营有关的劳动保护用品,则允许抵扣增值税,比如证据链包括:
1、具有购买工装的采购合同;
2、公司劳动手册上明确写着:工作服属于公司所有,员工离职一律交回公司!
3、公司内部制度要求上班必须穿戴工作服,否则罚款!
4、其他。
案例六
企业购买皮卡车专门用于食堂买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万元,增值税1.3万元,由于该车辆专门用于福利,没法抵扣增值税。
改变:
若是该车辆既用于食堂买菜、又用于运输货物等经营使用,则属于混用的固定资产则可以抵扣增值税。再比如企业购买的机器设备如果仅用于免税的业务,其进项税不得抵扣,如果该机器设备既用于免税业务又用于应税业务,则属于混用范畴,其进项税可以全部抵扣!
说明:本文根据税库山东资料做了修改、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