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关联往来挂过来挂过去,发生额/余额动不动都是以亿元计,往往并不计提及实际收付利息或类似费用,税务机关又喜欢拿无偿借贷视同销售来说事,企业往往很难辩白,但《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视同应税交易中删除了无偿提供服务的内容,从立法逻辑上来说,等于承认无偿提供服务原则上不视同应税交易征收增值税,或许困扰税企良久的无偿关联往来增值税视同销售难题即将迎来破局之路,让我们一同期待增值税法的出台。
附件:相关法条摘要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
第十一条下列情形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赠送货物,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赠送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