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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差异!增值税纳税人选择放弃减免税的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0-05-29  来源:税海涛声 作者:段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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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简称“财税8号公告”)规定,自20201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选择放弃享受减免税注意事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相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一般纳税人对于某项业务一经放弃免税,应就该项业务全部放弃免税,不能以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区分不同的销售对象分别适用征免税。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例如,一般纳税人闻涛山水酒店有限公司系兼营住宿和餐饮业务的综合型酒店,自202011日起,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现决定自20206月开始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应在20205月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202061日起,就取得的住宿服务销售额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闻涛山水酒店有限公司,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选择享受餐饮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同时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征增值税,但一经放弃,36个月内不得再就住宿服务申请免征增值税。

同时,闻涛山水酒店有限公司应对住宿服务全部放弃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不能对部分住宿业务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就缴纳增值税,部分住宿业务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未开发票)就享受免征增值税。也不能以接受住宿服务(支付住宿费)的对象是单位(或某些单位)还是个人,来区分某些住宿收入享受免征增值税、某些住宿收入放弃免税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放弃享受减免税注意事项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简称“财税13号公告”)规定,自202031日至5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财税13号公告规定的减免税优惠,也可以选择放弃减免税。放弃减免税优惠不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也不影响享受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

如,闻涛腾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非湖北地区纳税人),20205月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按照财税13号公告规定,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的支持复工复业优惠政策,并按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放弃享受支持复工复业优惠政策规定的减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仍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并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又如,闻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小规模纳税人(非湖北地区纳税人),按月缴纳增值税,20203月至4月份决定放弃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优惠,而仍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闻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根据经营情况的需要,在5月份可以享受享受支持复工复业优惠政策,按照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同时,鉴于实际经营业务的需要,闻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5月份按照原合同约定,为接受物业管理服务的某单位开具了一份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闻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需要就该笔业务取得的销售额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5月份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他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额,仍可以适用支持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的减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再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闻涛财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非湖北地区纳税人),在20201月至5月份提供线上非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因客户单位的需要,闻涛财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额和征收率(如1月份按3%征收率;3月至5月份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此间,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可以按照财税8号公告的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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