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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惹人爱”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何做到“磨刀不误砍柴工”(一)—— “研发活动”的内涵及体现形式
发布时间:2020-04-22  作者:樊樊的财税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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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为什么“惹人爱”?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11日至202012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没错,因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本就不低,而财税〔201899号的出台,阶段性的把比例由50%又调整至75%。所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就更显得“闪闪惹人爱”了。

 

自从绝大部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施行“自行判断,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之后,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变得便利,但“自行判断”和“资料留存备查”也对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及财税人员的专业程度提出了要求。

 

最近的几个项目,都涉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最想感慨的一句便是“磨刀不误砍柴工”,基础打牢,根基才稳,自行判断才有依据,留存备查资料才能完善且妥当,享受优惠政策才不会有“摇摇晃晃”之感。

 

这个系列,政策结合实践,就所见所思,和大家分享一二吧。

 

 

 

既然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根基就在“研发费用”,什么是研发费用,关键词在“研发”。

 

什么是“研发(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指引中,分别给出了科技方面,税收方面,会计方面的界定。税收与会计方面的界定大家应该不陌生,而从科技方面的界定,更有助于理解“研发活动的内涵”。个人理解如下:

 

所谓“研发”,研究与开发,先不论具体形式,其旨在“创新”,目标明确。

何谓“创新”?从无到有为创新——获得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

研发活动有哪些表现形式?研究(包括应用性研究),试验性开发(以创新为目的的试验性探索),实质性改进。

研发活动的不同阶段,研究(初始),试验(中间环节),测试,成果。

 

什么不属于“研发活动”?

 

科技方面这样说:

 

1)纯粹以获取更多知识为目的,无明确应用目标的基础性,探索性研究和预研

2)常规测试,为生产工艺而进行的设计、试生产等

3)产品化后的相关技术支撑环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中,明确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财税〔2015119号)虽然对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进行了列举,但并非是完全列举,仅是举例而已。并非排除以上七项就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之列的研发活动了。

 

分析了这么多,为什么我们要了解不同角度对研发费用的界定呢?

 

因为我们要究其内涵。为什么要究其内涵,因为只有具备了研发活动的真实含义,才有后续的研发费用的归集,从而才能产生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样的结果。正所谓“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累土”。

 

那如此一来,这“毫末”与“垒土”如何证明和体现呢?

 

没错,立项书,计划书,决议文件,合同……,总之,围绕研发活动开展的一系列环节中的各种文书,都是可以用来证明是否具备“研发活动”的实质,当然,从检查角度,亦然。

 

所以,这“毫末”与“垒土”是否应该倍加重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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