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为什么“惹人爱”?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没错,因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本就不低,而财税〔2018〕99号的出台,阶段性的把比例由50%又调整至75%。所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就更显得“闪闪惹人爱”了。
自从绝大部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施行“自行判断,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之后,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变得便利,但“自行判断”和“资料留存备查”也对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及财税人员的专业程度提出了要求。
最近的几个项目,都涉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最想感慨的一句便是“磨刀不误砍柴工”,基础打牢,根基才稳,自行判断才有依据,留存备查资料才能完善且妥当,享受优惠政策才不会有“摇摇晃晃”之感。
这个系列,政策结合实践,就所见所思,和大家分享一二吧。
既然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根基就在“研发费用”,什么是研发费用,关键词在“研发”。
什么是“研发(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指引中,分别给出了科技方面,税收方面,会计方面的界定。税收与会计方面的界定大家应该不陌生,而从科技方面的界定,更有助于理解“研发活动的内涵”。个人理解如下:
所谓“研发”,研究与开发,先不论具体形式,其旨在“创新”,目标明确。
何谓“创新”?从无到有为创新——获得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
研发活动有哪些表现形式?研究(包括应用性研究),试验性开发(以创新为目的的试验性探索),实质性改进。
研发活动的不同阶段,研究(初始),试验(中间环节),测试,成果。
什么不属于“研发活动”?
科技方面这样说:
(1)纯粹以获取更多知识为目的,无明确应用目标的基础性,探索性研究和预研
(2)常规测试,为生产工艺而进行的设计、试生产等
(3)产品化后的相关技术支撑环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中,明确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财税〔2015〕119号)虽然对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进行了列举,但并非是完全列举,仅是举例而已。并非排除以上七项就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之列的研发活动了。
分析了这么多,为什么我们要了解不同角度对研发费用的界定呢?
因为我们要究其内涵。为什么要究其内涵,因为只有具备了研发活动的真实含义,才有后续的研发费用的归集,从而才能产生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样的结果。正所谓“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累土”。
那如此一来,这“毫末”与“垒土”如何证明和体现呢?
没错,立项书,计划书,决议文件,合同……,总之,围绕研发活动开展的一系列环节中的各种文书,都是可以用来证明是否具备“研发活动”的实质,当然,从检查角度,亦然。
所以,这“毫末”与“垒土”是否应该倍加重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