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个人所得税
5cep2qni97sd,oyvohlex4t2y
热点问题:个税年度汇算其他扣除限额是多少?
发布时间:2020-04-07  作者:彭怀文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个税年度汇算时,其他扣除是指除基本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三险一金)和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等)以外的扣除项目。

一、其他扣除的组成部分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明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下面分别予以简要说明。

二、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

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三部分组成。其中,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①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③超过上述第①项和第②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④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三、商业健康保险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规定,自201611日起,在全国31个试点城市的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支出,允许其在一定额度内进行税前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规定,自20177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

1.税前扣除限额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年(200/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年(200/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2.适用对象

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四、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对养老保险第三支柱进行有益探索,国家在部分城市开展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对试点中涉及税收政策作出了规定。

1.试点地区及时间。

20185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纳税人需要关注的是,试点政策到期后是否能顺利的推向全国。

2.试点政策内容。

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①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

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②账户资金收益暂不征税。

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在缴费期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③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征税。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按月或按年领取商业养老金,领取期限原则上为终身或不少于15年。个人身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或罹患重大疾病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商业养老金。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四条规定:个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的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3.试点政策适用对象。

适用试点税收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在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实际经营地均位于试点地区内。

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是指纳税人连续6个月以上(6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

五、公务交通、通讯补贴费用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进一步明确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所谓的“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包括: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系统深化用工薪酬制度改革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330号)规定:中油公司系统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后,其发放给职工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的规定,可按公司所在省级政府统一规定或批准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扣除公务费用后,计入职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凡中油公司系统各公司所在省级政府尚未规定扣除标准的,可暂按各公司2002年公务费用实际发生数为扣除基数;超过扣除基数的补贴,应计入个人所得征税;具体扣除基数,由各公司报所在地海洋石油税务局核备。

六、公益慈善捐赠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具体扣除操作,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七、取得收入时实际发生的税费(增值税、个税除外)扣除

纳税人在取得劳务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时候,根据税法规定,可能会发生增值税以及附加税费。稿酬所得,根据增值税规定,是免增值税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的附件3《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中的填写说明:第12列“允许扣除的税费”:填写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税费。

①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时,填写劳务发生过程中实际缴纳的可依法扣除的税费。

②纳税人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填写提供特许权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和实际缴纳的可依法扣除的税费。

同时,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附件1中《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简易版)(问答版)也有类似说明。

由于在计算劳务报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时,使用的是不含税收入扣除20%费用,因此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已经扣除,不能重复扣除。

因此,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时实际缴纳的税费(增值税除外)可依法税前扣除。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