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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手续简化了,可是潜在的风险你知道吗?
发布时间:2020-04-10  来源:轻松财税 作者: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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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所称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等。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二、资产损失的税法分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比如常见的因产品滞销而发生低于成本价的“跳楼价”销售。

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税[2009]57号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如应收账款发生坏账损失,企业虽然没有实际处置或转让该应收账款,但是只要满足税法规定的条件,仍然可以按规定申报税前扣除。

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程序性规定

对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程序性规定,主要是指《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等,整理归纳如下:见表-1

 

  

 

说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发布修改后的《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可以看出,国家税务总局似乎不再强调“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笔者猜想申报表的修改原因,应是因放管服改革后不再要求企业向税务局报送相关资料,而是改为由企业留存备查,所以再区分就意义不大。

四、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证据材料

资产损失想得到税前扣除,必须要有满足税法规定的证据材料。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一)外部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5.行政机关的公文;

6.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7.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8.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9.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10.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二)内部证据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2.资产盘点表;

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4.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5.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6.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7.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三)取消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从2018年度起,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五、放管服改革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影响

在放管服改革前,企业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后才可以税前扣除,相当于主管税务机关提前“免费”给企业进行了一次审核把关,提前规避了税务风险。

放管服改革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放管服改革后,一方面确实是方便了企业,但是无疑也提高了对企业及财务人员的要求,要求必须充分而准确的理解税法规定,要求企业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准备完整的证据资料且完善保存以备检查,如果在这个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差错带给企业的只有税务风险。

放管服改革前报送资料给税局审核或者让税局同意,虽然可能在办理时有点复杂,但是办理后相对来说,存在一种税局“默认”的味道,特别是一些项目是经过税局审核同意后进行扣除,就意味着基本进入了“保险箱”。而改为自行保管备查后,之后的税务检查带来的不确定因素更多,完全需要自己的判断,无形中给企业及财务人员的责任更大,对材料的完整性要求更高。

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原来需要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的,也改为纳税人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税务总局是充分的给了企业自主权,也充分的相信企业,但是其中的潜在风险是可想而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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