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昨天讨论了提前取得发票的财税处理。现我们继续就该话题讨论销售方提前开票的财税处理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昨天,我们通过拙文《提前取得发票税前列支是虚开发票吗?(上)》(已链接,点击可阅读),讨论了提前取得发票的财税处理。
今天继续以昨天的案例讨论销售方提前开票的财税处理。
案例简介:吉祥电缆公司是一专门从事电缆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2月,因大量资金回笼,确认大量销项。为了少缴增值税,该公司财务以提前走财务报销流程,加快付款节奏为由,要求其供应商如意公司,将合同约定2020年1月采购的不含增值税价5000万元的原料,提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意公司2019年12月作如下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吉祥公司 565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50万元
如意公司财务将2019年12月给吉祥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销项,次月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纳税。
问:如意公司2019年开具的价税合计5650万元的专票,如何进行规范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案例解析:
如意公司提前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票的当天,次月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纳税,符合增值税税法规定,没有增值税涉税风险。
但是,如意公司这样进行会计处理,就大错特错了,不仅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制度的规定,虚增了收入,还提前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本应2020年1月货物出库后才能确认收入,提前确认收入,是我们常说的做假账。对上市公司而言,就是财务舞弊。
会计确认收入,也必须结转成本,才符合配比原则。但是该成本是假的,属于造假,这样对出库单也就造假,结果盘点账实不符,难道做盘盈处理?一步假,步步假,假账就是这么做成的。
那么,会计处理不这么做,究竟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
该业务的事实是提前开票,销售货物尚未发生。没有销售的事实,就不能确认收入;而提前开具发票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的的事实,需确认销项,做增值税处理。
正确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吉祥公司 65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50万元
这样的会计处理,才真实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符合会计处理的真实性原则。
细心的同学会问:如意公司这样进行会计处理,2020年1月增值税申报时,增值税销售额就与会计报表的收入不相等呀?
是的,不相等才正常;相等才不正常。这就是会计的收入确定标准与增值税的确认标准不同,属于正常的增值税会税差异。如果相等,则值得警惕。
通过这两天的讨论,我们需要认识到:会计处理须要符合会计规定,税收处理时再思考是否存在会税差异;如果有会税差异,再按税法规定做相应处理。
而不能为了“所谓尽量减少会税差异”,以是否开具或者取得发票确认会计的收入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