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综合
这类业务很多公司都做错了(包括不少上市公司)
发布时间:2020-04-01  来源:每日一税 作者:李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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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近日,每日一税在某知名上市公司调研,该公司的支付独立董事的董事费财税处理错误。今天我们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近日,每日一税在某知名上市公司调研,发现该公司的支付独立董事的董事费财税处理非常奇怪。

今天,我们一起举例讨论,支付独立董事的董事费,这类业务的财税处理。

一、案例简介

案例:20191月,成都吉祥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聘请四川某大学王教授为该公司独立董事,且吉祥公司全年共支付王教授董事会津贴36万元(注:吉祥公司与四川某大学为非关联关系)。该公司做以下财税处理。

会计处理:

吉祥公司将支付王教授的独立董事董事会津贴,凭公司自制的董事会津贴审批单,因王教授不是该公司员工,作为咨询费计入管理费用,并按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个税108,200.00元。其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咨询费    360,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08,200.00

         银行存款     251,800.00

税务处理:

1.个人所得税处理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版)》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08,200.00元。

2.企业所得税处理

无发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属于公司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案例解析

据前文所述,我们从该公司的会计处理、个人所得税处理、企业所得税处理三个方面讨论其风险。

(一)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董事、监事,或者董事会、监事会的,如所聘请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等,虽然没有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属于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属于准则所称的职工。

提醒:虽然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不属于会计准则中规定的“职工”,但是会计准则仍然将其支出规定为职工薪酬的范围。

因此,企业支付独立董事的董事会津贴、外部监事的监事会津贴,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职工薪酬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支付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银行存款

政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可见,吉祥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其会计处理错误,不符合规定。

(二)个人所得税处理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从企业领取的报酬,会计处理时记入“职工薪酬”,但是税法上却不认可其的职工身份,其报酬不能以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版)》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外部监事从企业领取的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应税交易的计税价格不包括增值税额,即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如吉祥公司按月计提并支付王教授独董津贴3万元,则王教授每月应缴纳增值税873.79元,附加税费104.85元, 共应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978.64元,每月个税计税收入为29,021.3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王教授2019年给吉祥公司提供独立董事服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应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吉祥公司每月应预扣预缴王教授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额为4,965.13 元【=29,021.36-29,021.36*20%*30%-2000】,全年应预扣预缴个税 59,581.51元(=4,965.13*12)。

综上,吉祥公司多预扣预缴王教授个税48,618.49元。不过,只提前缴税了,王教授在进行2019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需要补缴税款,牺牲了提前缴纳税款的时间价值。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从企业领取的报酬,会计处理时记入“职工薪酬”,但是税法却不认可其的职工身份,其报酬不能以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另外,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企业发生的支出是否必须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关键是看支出项目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必须取得发票的,尽量在支出发生年度次年531日前取得发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仍未取得发票并税前扣除的,必须在税务机关发现并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取得发票,否则,不得在支出发生年度扣除。

独立董事为企业提供服务取得的董事会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答案是肯定的,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为什么呢?

王教授在四川某大学任职,非吉祥公司的雇员,为吉祥公司提供服务取得的报酬,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不属于非应税项目,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那么,是按“咨询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呢?还是按“信息技术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

36号文规定,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包括金融、软件、技术、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

信息技术服务之(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审计管理、税务管理、物流信息管理、经营信息管理和呼叫中心等服务的活动。

因王教授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个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以3%的征收率,按““咨询服务”或“信息技术服务”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申报缴纳增值税10,485.44元及其附加税费。

根据本案披露的信息,吉祥公司支付独董董事会津贴未取得发票,应在2020531日前取得发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仍未取得发票并税前扣除的,必须在税务机关发现并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取得发票,否则,不得在2019年度扣除,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6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9万元。

综上所述,很多企业发生支出属于个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的,这类业务很多单位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都错了,赶紧自查吧。

有同学会问,王教授不提供发票呀?王教授不提供发票,但吉祥公司可到主管税务机关替王教授代开呀。

明天我们继续讨论代开发票的税务处理,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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