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会被问到这样一个问题:会计前期差错更正,需要怎样处理?
这个问题并不难啊,打开考试教材就可以看到答案了:
但为什么依然有很多人问到这个问题?此处省略各种原因,但想给一个建议,就是做财税专业,得有耐心,这耐心首先体现在阅读大段专业文字上。
个人对以上文字做个总结:
1、 如果遇到会计前期差错,先判断性质,不重要的 OR 重要的。
2、 不重要的,当期做调整,前期应该记入什么项目就在调整当期记入什么项目。
3、 重要的,除非特殊情况,一般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前期差错。
问题想必接踵而至,追溯重述法如何使用?
既然是追溯+重述,即为追溯到差错所属年度,重新在所属年度更正。
1、 编制调整分录,涉及损益类科目需用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2、 编制差错所属期的比较财务报表。
3、 调整涉及到当期资产负债表中的项目的期初余额。
看吧,其实一点都不难,但后面的问题我猜会是关于前期差错更正如果涉及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如何扣除的问题,答案如下:
1、 无论前期差错更正是否重要,会计上是否做追溯重述,税法上都只能追溯到其所属期进行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