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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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实务之土地使用税——政府晚交地,咱也不能白交税
发布时间:2020-04-29  来源:税语说 作者:孙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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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以下称“74号公告”)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现实当中政府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地的情形比比皆是,房地产开发商没拿到地也没法入场开发,还得白白缴纳土地使用税。对于这种未如约交地但税务机关按74号公告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问题,已有企业提起诉讼要求附带审查74号公告,终审结果还未出来,留待后续观察。在承认74号公告效力的前提下,如政府迟延交地应该如何应对呢?很多企业会找政府有关部门出一个未交地的证明,拿这个去给税局说理,但这没有抓住问题的痛点,74号公告本来就没按实际交地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是用约定交地时间(如有),所以不应该是找政府出未交地证明,而应该和政府签订一个补充或更正协议,将约定交地时间延后。如果政府不配合该怎么办呢?税务机关的逻辑是那你就正常交税,不应该找税务机关免税/不征税,而应该去找政府有关部门按违约责任追偿。如果没有实际交地,但开发商已经办了土地证,甚至拿土地去抵押融资了,这个时候延后交地时间能不能起到作用,就有争议了,税务机关会说虽未达到交地时间,但开发商实际获得了土地,要交税。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税务机关的逻辑有漏洞,如果不看实际交地只看合同约定交地时间,则此时不应触发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既看实际交地也看约定交付,就没法解释延迟交地为啥要交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如果有兴趣倒是可以去和税务机关辩一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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