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昨天,一个朋友私微,拍照发来业务未发生,但提前取得发票的会计凭证及附件,咨询其财税处理风险。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4月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在2020年5月31日前完成,各企业需按规定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结清税款。
因此,很多纳税人都在紧密锣鼓、披星戴月地开展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这不?昨天一知名公司的财务也放弃休息,为了汇算清缴,加班加点。期间遇到特殊,但很多企业都会发生的业务,私微咨询其税收风险。现就该类业务的财税处理与大家探讨。
案例简介:吉祥电缆公司是一专门从事电缆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2月,因大量资金回笼,确认大量销项。为了少缴增值税,该公司财务以提前走财务报销流程,加快付款节奏为由,要求其供应商如意公司,将合同约定2020年1月采购的不含增值税价5000万元的原料,提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作如下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借:原材料 5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50万元
贷:应付账款—如意公司 5650万元
吉祥公司财务将2019年12月取得的如意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勾选认证,并从销项税额抵扣。
问:吉祥公司2019年取得的价税合计5650万元的专票,是否存在被税局认定为虚开专票的风险?如何进行规范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案例解析:
每日一税认为,吉祥公司取得如意公司开具的发票,不属于虚开。
一方面,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虚开发票的最重要的判定标准是开具发票的内容与实际业务不符。我国《刑法》对虚开发票的判定标准也是同样的规定。
吉祥公司采购业务真实,且交易双方约定提前开具发票,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相符,不属于虚开。
另一方面,如意公司提前开具发票是否违反税法规定呢?
我们已经非常熟悉: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开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如意公司尚未收到货款,纳税义务未发生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好像不符合税法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版)》(国务院令691号)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都规定: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换句话说:提前开具发票的,开票时缴纳增值税。
根据以上规定,如意公司提前开具发票,开票时间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不违规。
因此,如意公司开具专票合规,吉祥公司抵扣销项,没有问题。
但是,吉祥公司的账务处理错误。
因为采购业务尚未发生,真实业务严重不符。如果借记原材料,或者在途物资,实际上就会虚增资产和应付账款,严重违反会计准则规定,导致账实不符,会计信息失真。
吉祥公司没有真实采购业务,但已取得专票,并认证抵扣,只须对进项进行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50万元
贷:应付账款—如意公司 650万元
2020年1月履约购销合同,如意公司完成发货,吉祥公司完成收货付款。
借:原材料 5000万元
应付账款—如意公司 650万元
贷:银行存款 5650万元
这样进行会计处理,既不违反会计规定,也符合增值税处理的规定,才是标准的财税处理,即使税务不常见这样的会计处理,因其完全符合政策规定,不存在任何涉税风险。
明天,我们继续讨论销售方如意公司如何进行规范财税处理,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