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企业所得税
131uphp2q40a2,lhu0hg8gobbv
提前取得发票税前列支是虚开发票吗?(上)
发布时间:2020-04-08  来源:每日一税 作者:李冼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编者按:昨天,一个朋友私微,拍照发来业务未发生,但提前取得发票的会计凭证及附件,咨询其财税处理风险。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4月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在2020531日前完成,各企业需按规定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结清税款。

因此,很多纳税人都在紧密锣鼓、披星戴月地开展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这不?昨天一知名公司的财务也放弃休息,为了汇算清缴,加班加点。期间遇到特殊,但很多企业都会发生的业务,私微咨询其税收风险。现就该类业务的财税处理与大家探讨。

案例简介:吉祥电缆公司是一专门从事电缆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12月,因大量资金回笼,确认大量销项。为了少缴增值税,该公司财务以提前走财务报销流程,加快付款节奏为由,要求其供应商如意公司,将合同约定20201月采购的不含增值税价5000万元的原料,提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作如下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借:原材料       5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50万元

              贷:应付账款—如意公司     5650万元

吉祥公司财务将201912月取得的如意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勾选认证,并从销项税额抵扣。

问:吉祥公司2019年取得的价税合计5650万元的专票,是否存在被税局认定为虚开专票的风险?如何进行规范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案例解析:

每日一税认为,吉祥公司取得如意公司开具的发票,不属于虚开。

一方面,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虚开发票的最重要的判定标准是开具发票的内容与实际业务不符。我国《刑法》对虚开发票的判定标准也是同样的规定。

吉祥公司采购业务真实,且交易双方约定提前开具发票,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相符,不属于虚开。

另一方面,如意公司提前开具发票是否违反税法规定呢?

我们已经非常熟悉: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开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如意公司尚未收到货款,纳税义务未发生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好像不符合税法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版)》(国务院令691号)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都规定: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换句话说:提前开具发票的,开票时缴纳增值税。

根据以上规定,如意公司提前开具发票,开票时间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不违规。

因此,如意公司开具专票合规,吉祥公司抵扣销项,没有问题。

但是,吉祥公司的账务处理错误。

因为采购业务尚未发生,真实业务严重不符。如果借记原材料,或者在途物资,实际上就会虚增资产和应付账款,严重违反会计准则规定,导致账实不符,会计信息失真。

吉祥公司没有真实采购业务,但已取得专票,并认证抵扣,只须对进项进行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50万元

              贷:应付账款—如意公司     650万元

 

20201月履约购销合同,如意公司完成发货,吉祥公司完成收货付款。

       借:原材料      5000万元

              应付账款—如意公司     650万元

              贷:银行存款     5650万元

这样进行会计处理,既不违反会计规定,也符合增值税处理的规定,才是标准的财税处理,即使税务不常见这样的会计处理,因其完全符合政策规定,不存在任何涉税风险。

明天,我们继续讨论销售方如意公司如何进行规范财税处理,敬请关注。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