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于2018年5月29日在智利圣地亚哥正式签署。
《议定书》第一条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或飞机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应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免征增值税。按照该规定,我国将对智利企业以船舶或飞机在我国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智利也将给予我国国际运输企业对等待遇。
按照《议定书》第二条规定,《议定书》适用于2017年1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收入。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对 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的议定书
关于 2015 年 5 月 25 日在智利圣地亚哥签署、2016年 8 月 8 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 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同意下列规定将构成协定的组成部 分:
第一条
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或飞机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国际运 输业务,应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免征增值税。
第二条
缔约国双方应通过外交途径相互通知已完成本议定书生效 所必需的国内法律程序。本议定书应自后一份通知发出之日起 生效,并自缔约国双方就本议定书达成一致之日(201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昭信 守。
本议定书于 2018 年 5 月 29 日在智利圣地亚哥签署,一式两
份,每份均用中文、西班牙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在解释上遇有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表徐步 智利共和国政府 代表 巴拉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