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税收征收管理
又到税率(征收率)调整,结合特殊行业再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发布时间:2020-03-04  作者:税政解析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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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31日至5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有朋友问,小水电站向3月份向国家电网开“电力”发票,开的是2月份的抄表数,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认?是开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1%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电力销售是个特殊行为,具体到不同主体,同样的售电行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着不同规定,如深圳市税务局在纳税人学堂对“电力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如下规定:

1)发电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电力上网并开具确认单据的当天。

2)供电企业采取直接收取电费结算方式的,销售对象属于企事业单位,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属于居民个人,为开具电费缴纳凭证的当天。

3)供电企业采取预收电费结算方式的,为发行电量的当天。

4)发、供电企业将电力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为发出电量的当天。

5)发、供电企业之间互供电力,为双方核对计数量,开具抄表确认单据的当天。

所以,对该小水电站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首先要确定发电企业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时间是什么时候?一般来说,国家电网与小水电站的销售电力结算确认单据是每月的25-28日之间,对该小水电站来说,在2月底就取得了索取销售款凭据,应该在2月份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至于该小水电站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并申报纳税,不仅影响了信用等级,被加收了滞纳金,还有可能受到处罚。

PS:昨天总局12366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放弃开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么一来,小水电站又没那么头痛了。

《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七期)》(2020-03-03

10.我公司是江苏省摩托车配件生产企业,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通常在20万左右,可以享受这次支持复工复业政策中减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但由于我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是长期合同,合同中约定提供3%专用发票供购方抵扣税款。我们可不可以放弃减税,仍按3%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规定,自202031日至5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放弃免税、减税,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可以按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

因此,你公司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按照支持复工复业政策,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优惠,并按1%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也可以放弃减税,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并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

 

 

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如何判定?

1、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另,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未开具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未开具发票的,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未开具发票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未开具发票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6、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未开具发票的,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7、销售应税劳务,未开具发票的,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8、纳税人发生以下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1)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2)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9、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10、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未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如下:

   1)发电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电力上网并开具确认单据的当天。

   2)供电企业采取直接收取电费结算方式的,销售对象属于企事业单位,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属于居民个人,为开具电费缴纳凭证的当天。

   3)供电企业采取预收电费结算方式的,为发行电量的当天。

   4)发、供电企业将电力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为发出电量的当天。

   5)发、供电企业之间互供电力,为双方核对计数量,开具抄表确认单据的当天。

11、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未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于收讫销售款项当天或者已签订的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

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实际时间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实际时间先于上述其他时间节点的,纳税义务产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12、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况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3、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未开具发票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14、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未开具发票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15、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未开具发票的,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以及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后的余额,确定纳税义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余额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6、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未开具发票的,实际收到利息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7、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未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收到利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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