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财政部以第103号令公布了《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共有796件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和失效。在所公布废止的规章中,有两部税收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被宣布废止,在此提请大家注意:
2008年12月15日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08年2月26日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49号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这两部规章的废止,其原因皆是因为其上位法均已废止了。
随着2016年5月1日开始在全行业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691号令决定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始于西周时期,有着数千年历史,伴随着新中国税制走过67年的营业税正式退出现行税制,由于种种原因,营业税暂行条例废止后,依据其制定的《实施细则》依然还在,但实际意义基本已无。实务中,基本已无再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和细则征收营业税的情形发生了。这次,财政部正式宣布废止该暂行条例,也意味着营业税彻底退出。
而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废止,则是与税收立法有关。随着我国第九部现行税收法律(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税款的第七部现行税收实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依据条例制定的实施细则已经失去存在的依据,所谓的“皮之不存 毛将焉附“。
原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了,本次财政部相应宣布废止依据暂行条例制定的实施细则,是理所当然的。但是也留下了一个悬念,那就是在耕地占用税法施行以后,还会不会制定相应的实施条例。
对于这个问题,网友们各自的看法也不尽相同,有的认为耕地占用税法并未授权国务院制定实施条例,因此,不可能再制定实施条例了;也有的认为,尽管耕地占用税法未授权国务院制定实施条例,但是国务院可以依职权制定相应的实施条例。笔者以为,这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
笔者的观点是,在该部法律中,只规定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并未明确规定要制定实施细则,这就意味着,国务院可以制定也可以不制定实施细则。
从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0号公告来看,该办法规定很详尽,包括对几种情形纳税人的明细规定,对免税、减税对象的范围明确,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情形的列举等,基本起到了细则的作用。为此,笔者推测,再制定实施细则的可能性已不大。最少在相当一段时间内,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将规范和指导耕地占用税的实务操作。
一、 废止的财政规章目录(24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