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公款私存,在实务中时常常发生。但公款私存,拒不入公账,税局下达处理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后仍拒交税款,后被起诉判逃税罪。现将该案例与分享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案情简介
2000年3月17日,叶展鸿和左凤玲共同出资200万元成立佛山市穗鸿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鸿公司”),叶展鸿占股90%,左凤玲占股10%,叶展鸿担任法人,主要生产、销售家具。
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穗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为叶展鸿。期间,叶展鸿向客户销售家具,实行账外经营,并通过户名叶展鸿、左凤玲等私人账户收取货款。
后经佛山市顺德区国家税务局核实,穗鸿公司2012年逃缴增值税额为56,820.89元,占当年实际应纳增值税额28.22%;2013年逃缴增值税额为954,157.34元,占当年实际应纳增值税额86.91%。
2017年1月23日,佛山市顺德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穗鸿公司上述逃税行为处以罚款505,489.12元,依法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催告书》等相关文书,并送达给穗鸿公司,要求其缴纳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穗鸿公司未向税务部门交纳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因穗鸿公司在税务机关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催告书》等相关文书后,一直不交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被税务机关以逃税罪起诉。
2019年12月16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刑初3291号一审理刑事判决,被告人叶展鸿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穗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叶展鸿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
2019年8月27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叶展鸿不服,提出上诉。
2020年2月19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详情请阅《中国裁决文书网:<叶展鸿逃税罪一案二审裁定书——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粤06刑终100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读)
二、关于逃税罪的有关规定
(一) 《税收征管法》规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第六十三条
根据以上规定,偷税,不仅要被追缴税款、滞纳金,还要被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到5倍的罚款,更重要的是,构成犯罪还要被追刑责。
偷税对纳税人而言,要受到经济损失和刑事责任的双重打击。因此,纳税人准确把握偷税的界定标准意义重大。
(二)《刑法》规定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主席令2017年第30号)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该处罚应全面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主席令2017年第30号)第二百一十一条
相对于《税收征管法》而言,最新《刑法》已经将原偷税罪更名为“逃税罪”,其处罚标准更为明了,简洁。
本案原审被告人叶展鸿和穗鸿公司,尤其在税务机关送达《强制执行催告书》等相关文书后,仍不交税款、滞纳金和罚款,错失化解刑责风险的机会。
三、税案启示
1.规范经营,诚信纳税是王道。
2.及时化解刑责风险最关键。
税务机关下达并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尤其是《强制执行催告书》后,及时交纳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非常非常非常重要,及时化解刑责风险;不理不睬,触犯刑法,纳税人及相关责任人,问题就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