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是浙江的一家企业,目前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根据13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现在我们有一笔业务客户要求我们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湖北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现在我们有一笔业务客户要求我们必须开具3%的专用发票。请问,我们现在还能否给客户开具3%的专用发票呢?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13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外的其他省份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注意的是,优惠政策纳税人是可以自行选择享受或放弃享受的。所以,贵公司可以放弃享受1%减征政策按原征收率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