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28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我市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办理指引及热点问题解答梳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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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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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退(免)税业务申请
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可通过“非接触式”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和退(免)税申报事项。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电子邮件等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变更和相关证明;需要开具纸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纳税人申报中遇到的问题,灵活应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非接触式”渠道进行辅导解答。
2.首次申报的退(免)税业务核查
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所有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均适用无纸化申报方式或网上报送电子数据方式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后无疑点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经审核发现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纳税人可通过微信、邮件等“非接触式”途径提供相关影像资料,待疑点排除后再行办理。纳税人无法通过“非接触式”途径提供影像资料,或者税务机关通过影像资料无法排除疑点需下户核查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暂不开展实地核查,相应退(免)税暂不办理,待疫情结束后按照现行规定核实处理。
3.首次申报的退(免)税业务核查
首次出口退税可“容缺办理”。对于纳税人首次申报的退(免)税业务,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未超过限额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可先行审核办理退(免)税;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超过限额的,超过限额的部分暂不办理退(免)税。
累计申报应退(免)税额的限额标准为:外贸企业(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自营出口业务)100万元;生产企业200万元;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100万元。纳税人变更退(免)税办法的,根据变更后的企业类型,按上述标准确定。
TIPS:
对确需现场办理的业务,纳税人可采取预约办税等方式,分时分批前往税务机关办理。若有特殊情况,经企业申请后税务机关按照一企一策进行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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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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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消退税正式申报期限
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即取消当年出口业务需在次年4月份申报期截止前办理的限制,逾期申报仍可适用退(免)税政策。
2.取消收汇期限和9种不能收汇情形的申报期限
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TIPS:
以前年度出口业务因逾期原因未享受退(免)税政策,且未做免税或征税处理的,可按照新政策执行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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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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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月份出口退税率文库已经升级,请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及时升级企业版本,确保申报时与税务局版本一致。
2
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出口企业办理正常退税的平均时间全部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下;对申报退税无疑点的重点企业、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困难企业,在企业预约后,实行当天申报、当天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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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申报中遇到的问题,纳税人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机关进出口税收管理咨询电话、钉钉群、视频等“非接触式”渠道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