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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
划拨土地转让应缴纳两道契税?
发布时间:2020-03-16  来源:税语说 作者:孙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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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某国有土地使用权。A公司拟将前述土地转让给B公司,转让前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并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共计2亿元,A公司将该土地转让给B公司的交易价格为5亿元。问:如何缴纳契税?(假设不考虑增值税的影响)

 

    一、税法摘要

 

1、《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224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

 

2、《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第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二、契税分析

 

A公司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共计2亿元,契税纳税义务人为A公司,相当于国家按出让方式把土地出让给A公司,A公司是土地权属承受人。

 

A公司将土地按按5亿元对价转让给B公司,契税纳税义务人为B公司。

 

一个出让一个转让,计税依据不同,纳税主体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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