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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木水在税务总局的众包互助网上看到一个比较有趣的问题,木水觉得可以在文章中和水友们分享一下。问题如下:
A公司从4s店购置一辆汽车做销售活动的抽奖奖品,A公司是这样处理,4s店发票开给A公司,A公司再开发票给客户,增值税上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不确认收入。代扣代缴客户个税。请问这样处理可以吗?还有这样的话车辆购置税怎么处理?一般公司汽车奖品税务处理是怎样的?
木水先就上述的问题,一项一项分析A公司的处理是否正确。
01
增值税处理
Law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所以,A公司增值税处理正确,应视同销售汽车,购进汽车从4S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02
企业所得税处理
Law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A公司把购入的汽车赠送中奖客户,明显是为了获取客户或者留住客户而支付的业务宣传性质的费用,属于将财产用于广告行为,应视同转让财产,A公司企业所得税不确认收入的处理不正确。
A公司应在汇算清缴时进行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的纳税调整操作,由于外购商品直接用于赠送客户,只要购买和赠送行为相隔时间不长,其视同销售的金额与成本价基本相同,所以无需对账载确认的业务宣传费用进行公允价值和成本价之间的调整。同时,需要按照当年度销售收入15%的限额,判断是否需要调整当年度的业务宣传费。
03
个人所得税
Law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假设A公司在代扣代缴个税的时候,按照汽车的购置价格计算礼品收入,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A公司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正确。
车辆购置税处理
由于4S店销售汽车的对象是A公司,且已经按规定开具发票给A公司,所以A公司为一手汽车的购置者,应作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并应首先过户到A公司。A公司在赠送汽车给客户,并办理过户手续时,客户无需再次缴纳车辆购置税。
至此,木水针对网友的上述问题对赠送汽车给客户的税务处理进行了分析。
那么问题来了,上面的操作好像比较复杂也比较麻烦,而且A公司购置汽车本来就没打算自用,目的就是送出去给中奖客户的,按照上面先购进,再转让,办理二手车过户的操作,第一A公司车购税负担较大,第二客户对明明是新车但要按二手车过户手续办理可能也不大情愿,有没有方法可以筹划一下呢?
筹划的想法
木水认为,有!但这个要A公司跟4S店比较熟悉,或者说对4S店比较有议价能力才能让4S店配合操作。假设4S店愿意配合,那么上面的赠送汽车业务可以按照如下模式来改进。
首先要和4S店协商,在未支付汽车款项时,允许在抽奖活动现场摆放将要购置的汽车,并承诺客户抽中汽车后,A公司会全额支付购车款项。毕竟抽奖现场能有实物奖品出现,对A公司的形象大有提升的嘛!
在客户抽中汽车后,A公司向4S店支付购车款项,但4S店直接开具发票给客户,由客户办理新车入户并缴纳车购税。
此时,由于汽车并未实际被A公司购进并赠送,所以不存在A公司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视同销售情形,无需那么麻烦确认销项、抵扣进项和进行纳税调整。
至于这部分广告宣传费用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该项业务,其经济实质就是A公司把购车款项奖励给中奖客户,然后再由客户向4S店购买汽车,该项支出并未接受过客户或4S店的应征增值税商品或服务,不是增值税应税项目,无需取得发票进行税前扣除。木水认为,A公司只需凭抽奖活动计划、现场抽奖及中奖情况记录、中奖人身份证件及信息登记、向4S店支付款项的单证凭据、为中奖客户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资料等,就可以作为A公司的税前扣除凭证。
当然,最后A公司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为中奖客户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以上就是木水对赠送汽车给客户的税务处理的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