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浪子】2020年春节期间,新冠肺炎病毒肆虐。原本打算在春节期间暂时休息一周的《税收法定》微信群取消了休息,由我负责给大家逐条分析2020年12月28日在中国人大官网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草案》。契税法草案并不复杂,大家的学习和讨论可以适度转移大家的注意力,减少一些疫情防控中不可避免会出现的焦虑,当然通过对契税法草案、契税暂行条例和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对比也可以提升大家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
“十四亿人齐蹈厉、同心同德一戎衣”,在这个时间连喊一声“武汉加油”也会被暗讽为没有文化。我们总该做些什么,减少点身上的“冷气”。我想,不管是阳春白雪,还是下里巴人,我们还是踏踏实实地学习吧!
2020年1月24日 中国财税浪子对契税法草案第一条的理解
2019年12月28日,中国人大网在第一时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草案)》。现将草案第一条、与现行契税暂行条例、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文列表如下:
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条例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第三条 条例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第四条 条例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条例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契税法(草案)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和契税法草案第一条都是对纳税人的规定,其实也间接对征税范围进行了概括,两者的内容也是一致的,都是针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过程中承受方征收契税,承受方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比较令人费解的是,通常涉及土地权属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一般都会采用土地使用权的表述方法,比如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文件中也都会涉及土地使用权,但是契税文件却一直保留着土地的直接表述。
我个人建议放弃“权属”这个不伦不类的术语,直接将第一条表述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契税”。同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前款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行为”。这样就直接对契税的纳税人进行了表述,避免通过后续实施条例或者更低位阶的政策规范性文件再次进行解释。
契税法草案和其他税收单行法一样,对于纳税人都采用了单位和个人的表述。我们建议能够吸收民法上的立法经验,特别是民法典的有关立法思路,将契税的纳税人从单位和个人,修改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这样,笔者建议的第一条可以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承受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前款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的行为”。(税收法定第027讲 骏哥)
2020年1月25日 中国财税浪子对契税法草案第二条的理解
2019年12月28日,中国人大网在第一时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草案)》。现将草案第二条、与现行契税暂行条例、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相关条文列表如下:
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条例细则
第五条 条例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六条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七条 条例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条例所称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条例所称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第八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契税法(草案)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以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和契税法草案第二条都是对征税范围的详细描述。如前所言,其实在对应的第一条中也有对征税范围的表述。但是,第一条涉及的征税范围是笼统的,主要是为了表述纳税人。有关契税征税范围通过第二条再得到进一步的细化。
在契税法草案中强调的是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在暂行条例中强调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如果对比来看,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似乎也应该包含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但是如果从刘昆部长所称的“税制平移”的立法思路来看,不该将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拉进来征税。
由于笔者在第一条的分析中,已经提出建议,不采用土地房屋权属这样不规范的表述,笔者建议将整个第二条修改为: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以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的,视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转移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行为,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税收法定第028讲 骏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