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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税汇缴】第七回:再想办法多扣些
发布时间:2020-02-18  来源:财税微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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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回我们说到,到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了,其时在平时预缴时就可以,把符合条件的一些收入打折计入收入总额。

公司新来的会计小Z把申报表重新填写后,发给财务经理审核。财务经理把几个项目和财务系统中的记录核对之后,对会计说,扣除项目金额还应该再大些。

Z听后想,我把扣除项目金额填得和财务系统中的数字一样啊,还怎么再大?难道要瞎编吗?

可当小Z抬头看到经理办公室墙壁上的

“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

十六字时,没说话,回到座位,打开申报表填表说明看了起来。

 

可是,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50行,“八、加计扣除比例(%)”,填表说明上的内容,“50.50行‘八、加计扣除比例’: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填报。”让小Z犯了迷糊,该填多少呢?

Z只好又去请教经理,听经理把来龙去脉讲一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企业开展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具体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也可按照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就落实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20175月份,为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发《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在201711日至20191231日期间,在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的基础上,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由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以国科发政〔2017115号文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

2017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执行。

为进一步做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予以公告明确。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下发了《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就提高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下发《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该通知规定,

“在201811日至202012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那么,亲爱的,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50行,“八、加计扣除比例(%)”,该填百分之多少?请选择一下。

 

强调一下,

1、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也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2、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3、亏损企业也可以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4、研发人员中的残疾人员工资费用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残疾人员实际支付工资加计扣除;

5、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6、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7、企业发生的符合要求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季(月)度预缴税款申报时,不能享受这一优惠政策;

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97号公告附件2“委托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中有关委托关联方研发的填表说明,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相矛盾,企业实际申报的加计扣除金额,不能按照辅助账金额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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