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通过一个案例来分别计算放弃免税和享受免税条件下企业总体税负情况:
【例】2020年2月15日,税海沉浮公司(一般纳税人)以自产抗疫物资捐赠给武汉市红会,并取得合法的捐赠凭据。该物资的账面成本60,假设对应的进项税额为6,对外不含税价格100,含税售价113。
01
放弃免税待遇
1、 捐赠时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73
贷:库存商品 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注:因为放弃免税,故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13
2、 应交增值税:13-6=7
3、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货物捐赠可以拆分成两项业务来看待,即先销售货物,然后将所得款项用于捐赠,故:
首先,应当视同销售处理。即确定“视同销售入”100和“视同销售成本”60元,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元。
其次,申报捐赠扣除额。由于捐赠物资用于抗疫允许全额扣除,故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账载金额”填入73.00,“税收金额”自动生成73.00,“纳税调增金额”及“纳税调减金额”自动为0。
最后,视同销售税会差异调整。《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修改了《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0行的填写说明,在原有的“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基础上,增加了“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的表述。
这一修订怎么理解呢?就是将捐赠支出的税务申报扣除口径由原来的账面金额改成市场公允价值。
所以,确定捐赠的税前扣除金额为含税市场价即113,但这时企业账面上的扣除金额(营业外支出)为73,故调减所得额40,填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其他”(第30行)。
生成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如下:
注:“税海沉浮1”logo遮挡的两处均为100
从上表看出,企业将因视同销售而调增的金额(本例为40元)填入第30行进行调减,一增一减后纳税调整额为0,完全消除了企业税负。
为简化处理,假设该企业本年只有此笔业务,故本年利润为-73(营业外支出),纳税调整额为0。
4、全年节税总金额=73*25%-7=11.25
02
享受免税待遇
1、 捐赠时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66
贷:库存商品 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6
2、 应交增值税:6
3、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
视同销售收入调增113,视同销售成本调减60;A105000“其他”项目调减53;该笔捐赠业务账载金额和税收金额均是66,以上纳税调整对应税所得额的影响为0。
注:免征增值税货物捐赠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还有两种观点:
观点1:视同销售收入按含税价113,视同销售成本按含税价66;在其他栏调整47,而不是本案例的53;纳税调整对应税所得额的影响仍为0。理由:税收上作视同销售处理时,仅就该笔销售业务单独计算所得,因免征增值税而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视为该笔业务的成本。
观点2:视同销售收入按不含税价100,视同销售成本按含税价66;在其他栏调整34;纳税调整对应税所得额的影响仍为0。
上述每种观点都有一定道理,究竟哪一种观点最准确在这不讨论,但这几种观点最终调整的结果都是一致的,那就是捐赠对应税所得额的影响为0。
4、故全年节税总金额=66*25%-6=10.5
接下来,将本例放弃免税的节税金额与享受免税的节税金额作差额运算:
放弃免税的节税金额-享受免税的节税金额
=(73*25%-7)-(66*25%-6)
=(73-66)*25%-(7-6)
=【(60+13)-(60+6)】*25%-【(13-6)-6】
=(13-6)*25%-(13-6-6)。
在本例中13是销项税额,6是对应进项税额,将算式中的13和6替换成销项税额和对应进项税额,得出公式:
放弃免税的节税金额-享受免税的节税金额
=(销项税额-对应进项税额)*25%-(销项税额-对应进项税额-对应进项税额)
提示:这不是偶然,您可以将案例中销项税额和对应进项税额的数值(13和6)替换成其他任何数值后从头开始进行计算,最终得出的公式与上面公式肯定是一致的,故上述公式是通用公式。
本例中放弃免税的节税金额(11.25)>享受免税的节税金额(10.5),即放弃免税的节税金额-享受免税的节税金额>0,代入上面公式得出:
(销项税-对应进项税)*25%-(销项税-对应进项税-对应进项税)>0
经过多步推导得出:销项税额<2.33*对应进项税额。
结论:在销项税额小于2.33*对应进项税额的情况下,放弃免税对纳税人有利。进一步分析,当销项税额等于2.33*对应进项税额的情况下,两种方案对纳税人节税结果一致;当销项税额大于2.33*对应进项税额的情况下,享受免税对纳税人有利。(如下图)
验证:假如本案例中对应进项税额变成5,其他数值不变,我们看结果如何:
放弃免税的节税金额=73*25%-8=10.25
享受免税的节税金额=65*25%-5=11.25
可以看出,当对应进项为5、销项为13时,享受免税情况下节税金额更多,对纳税人更有利。这个结果也验证了“当销项税额大于2.33*对应进项税额(13>2.33*5)的情况下,享受免税对纳税人有利”的结论。
再验证:假如本案例中对应进项税额变成5.58,其他数值不变,我们看结果如何:
放弃免税的节税金额=73*25%-7.42=10.82
享受免税的节税金额=65.58*25%-5.58=10.82
这个结果同样验证了“当销项税额=2.33*对应进项税额(13=2.33*5.58)的情况下,享受免税的节税效果和放弃免税的节税效果相同”的结论。
实务中,最严谨的算法还应统筹考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这对临界值有微弱的影响。由于城建税税率有三档,故文中不方便一一计算列举,小编以7%这档税率进行推导,计算出临界值是2.21;此外,对于总局8号公告中规定的公共交通运输业、生活服务业等其他适用免税待遇的群体,都可以通过文中介绍的原则和方法,在推导测算、比较总体税负的基础上,择优选择最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