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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防疫税收优惠政策须知
发布时间:2020-02-18  作者:李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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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为进一步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国家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出台了防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现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有关防疫税收优惠政策注意事项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202026日,国家出台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系列税收政策共4个文件,尤其是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出台更优惠的政策。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要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在实务中有哪些注意事项,现与大家进行探讨。

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的界定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实务中,适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生产企业:必须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商贸类企业不能享受。

2.须由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由纳税人注册地所在省、直辖市的级以上发展改革委、工信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内的才可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

注意:只需要由省、直辖市的级以上发展改革委,或者工信厅(部分省市称“经信厅”)任意一个部门确定名单范围的,都可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

参考资料:《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 有关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即问即答(第一期)》

问题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请问,我单位需要同时列入以上两个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才能享受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吗?

答:不需要。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以及列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都可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第二条规定,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二、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1.政策规定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2.增值税政策实务理解

增值税优惠政策——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需注意以下关键点:

关键点01: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即:

增量留抵税额=当月增值税留抵税额-201912月增值税留抵税额

关键点02:按月全额退还。

关键点03:不受纳税信用登级的限制。

参考资料:《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 有关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即问即答(第一期)》

问题一:我公司是2019年成立的医用口罩生产企业,目前纳税信用M级。春节期间我公司响应政府号召提前开工生产,已被国家发改委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请问我公司能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吗?这项政策对纳税信用级别有没有要求?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称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该项政策自20201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对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未做要求。因此,如果你公司已被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部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自20202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您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

关键点04:不受进项构成比例的限制。

参考资料:《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 有关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即问即答(第一期)》

问题三:我公司是一家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生产企业,已被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2019年我们办理留抵退税时,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确定退税额。请问,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的时候,也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吗?

答:不需要。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第二条规定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全额退还其202011日以后形成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这一政策实施的期限是自20201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一句话总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增量留抵全额退税的前提条件是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或者列入其所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

(二)企业所得税

1.政策规定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企业所得税政策实务理解

1)关键词:设备

疫情防控期间,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仅指的是扩大产能新购置的“设备”。

设备的口径有待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及其解读,房屋、建筑物不属于设备的范畴,不能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的有效期为201811日至20201231日。

一般地,器具的单位价值较小,可适用财税〔201854号,可选择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此,温馨提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2020年新购进的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如疫情防控期间在202012311前结束),可选择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关键词:新购置

此处的“新购置”,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及其解读,取得固定资产包括外购、自行建造、融资租入、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多种方式,但“购进”仅指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形式。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新购置”的范围,除了以货币形式外购的设备,是否包括自行建造等其他方式取得的设备,请关注总局后续文件的具体规定。

 “新购置”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设备,不是规定非要购进全新的设备,因此,公告明确以货币形式购进的设备包括企业购进的使用过的设备。

3)关键词: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这里的“允许”,是“可选择”的意思,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即可以选择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也可以不选择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4)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时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仅仅是固定资产税前扣除的一种特殊方式。

因此,设备税前扣除的时点应与设备计算折旧的处理原则保持一致。

比如,某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于201912月购进了一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则该设备可在2020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及其解读,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但为避免恶意套取税收优惠,公告明确企业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需要注意的是,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的规定是针对单个设备而言,单个设备未选择享受的,不影响其他设备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另外,纳税人在设备投入使用的当年未选择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该设备在以后面度也不得再选择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税前扣除。

5)会税存在差异年度纳税申报需要调整

纳税人202011日后新购置的设备,其会计按会计准则规定进行处理,可以采取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折旧方法,还需要按规定估计固定资产净残值。

税务处理为一次性全额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不留净残值。

其会税差异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通过《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和《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进行纳税调整,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政策时效:从202011日起执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公告确定。

20201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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