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随着国家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不断改进各税种优惠备案方式,基本实现税收优惠资料由报送税务机关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减轻纳税人备案负担。居民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如何准备备案资料。现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政策规定
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四号)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二、汇算期间免税收入不再审批或备案
2017年,随着国家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不断改进各税种优惠备案方式,基本实现税收优惠资料由报送税务机关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减轻纳税人备案负担。
2018年4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明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和享受优惠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原备案资料全部作为留存备查资料,保留在企业,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时根据需要提供。
在享受优惠事项后,企业有义务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并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如果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实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免税的权益性投资受益留存备查清单
企业进行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各项税收优惠事项,需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并准备留存备查资料备查。
取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应准备以下留存备查资料:
1.被投资企业的最新公司章程(企业在证券交易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获得股权的,提供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情况说明);
2.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公告、分配表;
3.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的,留存被投资企业填报的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三《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复印件;
4.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