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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税汇缴】第八回:税款还是有点儿多
发布时间:2020-02-18  来源:财税微波 作者:丁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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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回咱们说,小Z从财务W经理办公室出来,把公司2019年的研发费用,对照文件要求,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做了加计扣除,核对之后,发给了W经理。

可是当天下午,W经理看了小Z的申报表之后,打电话把她叫了过去,说,税款还可以再减下来些,让小Z回去再好好对照文件,把申报表再修改一下。

这一次,小Z有点纳闷,心说我该抵扣的抵扣了,该减计的减计了,该加计的加计了,还怎么少缴税呀?

Z在财务部是个新人,求职面试时,初试的娟主管,说话和气,问的问题小Z感觉到很有水平,于是,就问请教娟主管。

娟主管知道W经理是在利用让小Z填报表的机会尽快上手,因为纳税申报表,今年还是娟主管在做。但是她也不说破,就让小Z回去再看一下A107050《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

Z回到座位,找到了一本《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汇算清缴操作实务——填报要点和案例解析》,是W经理20194月买的,苏强教授写的,听说今年还有更新,可惜还没出版。算了,先看看吧。咦,太巧了,这张表从2017年没有变化。

 

  

 

Z决定从企业所得税法开始,把这张表弄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根据《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自20081l日起,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前述三个《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9号),前述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凡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应急管理部(原安监总局)等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对《目录》进行更新。

目前执行的目录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

 

A107050《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填表说明如下: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1列“年度”:填报公历年份。第6行为本年,第5行至第1行依次填报。

2.2列“本年抵免前应纳税额”:填报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表A100000)第25行“应纳所得税额”减第26行“减免所得税额”后的额。201420152016年度的“当年抵免前应纳税额”:填报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第25行“应纳所得税额”减第26行“减免所得税额”后的余额。

3.3列“本年允许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填报纳税人本年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但不包括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4.4列“本年可抵免税额”:填报第3列×10%的金额。

5.5列至第9列“以前年度已抵免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已抵免税额,其中前五年度、前四年度、前三年度、前二年度、前一年度与“项目”列中的前五年度、前四年度、前三年度、前二年度、前一年度相对应。

6.10列“以前年度已抵免额—小计”:填报第5+6+7+8+9列的合计金额。

7.11列“本年实际抵免的各年度税额”:第1行至第6行填报纳税人用于依次抵免前5个年度及本年尚未抵免的税额,第11列小于等于第4-10列,且第11列第1行至第6行合计金额不得大于第6行第2列的金额。

8.12列“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税额”:填报第4-10-11列的余额。

9.7行第11列“本年实际抵免税额合计”:填报第11列第1+2++6行的合计金额。

10.8行第12列“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税额合计”:填报第12列第2+3++6行的合计金额。

11.9行“本年允许抵免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投资额”:填报纳税人本年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12.10行“本年允许抵免节能节水的专用设备投资额”:填报纳税人本年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13.11行“本年允许抵免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额”:填报纳税人本年购置并实际使用《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4列=第3列×10%

2.10列=第5+6++9列。

3.11列≤第4-10列。

4.12列=第4-10-11列。

5.6行第3列=第9+10+11行。

6.7行第11列=第11列第1+2++6行。

7.8行第12列=第12列第2+3++6行。

(二)表间关系

1.7行第11列≤表A10000025-26行。

2.7行第11列=表A10000027行。

3.2列=表A10000025-A10000026行。

20122013年度:第2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08年版)第27-28行。

201420152016年度:第2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第25-26行。

 

提示一下:第1-5行第2列、第3列,填报对应年度数据,而非填报本次汇算清缴年度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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